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這錢要得回來嗎

成功案例|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元,這錢要得回來嗎?

原創 楊婧、滕世恩 光正大律師 今天

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這錢要得回來嗎
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這錢要得回來嗎

——本所楊婧、滕世恩律師成功代理某女士訴某先生、某女士贈與合同一案

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這錢要得回來嗎

該案例經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錢江晚報、都市快報等轉發。

【案情簡介】

成也網戀,敗也網戀

張女士(化名)開朗豪爽,吳先生(化名)溫柔體貼,兩人通過網絡結識,越是聊天越意氣相投。終於,相隔千里的兩人,在2012年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遠嫁他鄉的張女士對於吳先生成長的地方,生活的並不習慣,然而吳先生對張女士體貼呵護,溫暖了張女士的心。生活雖是柴米油鹽,但亦是有滋有味,兩個人更是變成了甜蜜三口之家。

時光飛逝,七年了,兩人生活逐漸平淡。某一天,張女士在吳先生褲兜裡發現有電影票根,還是愛情喜劇片,想點開對方手機,密碼卻也換了。隨後吳先生工作愈加繁忙,頻繁去外地出差。女人的第六感使得張女士越來也不安,終於張女士直接問了吳先生,吳先生承認“愛消失,轉移了”,雙方熱吵、冷戰,家裡頓時變成了戰場。七年夫妻分得倒也乾脆,出軌事件2個月後,2019年2月份,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然而離婚後,張女士才發現吳先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某平臺進行多次充值行為:“2018年6月充值1314元贈送131400趣豆……”,吳先生通過在該平臺充值購買具有財產屬性的“趣豆”,然後在平臺上以“贈送禮物”方式“打賞”給主播林小姐。

主播林小姐身姿窈窕,聲音軟糯。吳先生為了博取主播的好感,看著看著就打賞了,不僅打賞,還偷偷揹著妻子給女主播私下轉賬,和女主播看電影、旅遊。

分手人走,錢財要留

張女士認為前夫吳先生充值、轉賬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19年11月,張女士找到吳先生,要求取回上述錢款,並對該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吳先生既心有愧疚,又耐不住張女士頻繁來尋,承認自己在婚內通過某平臺充值“打賞”主播林小姐4.5萬元,除此之外還私下轉賬給林小姐17萬元,吳先生承諾將上述總計21.5萬元歸還給前妻張女士,並願意配合原告張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項。同時吳先生還出具一紙承諾書,載明瞭自己自願將21.5萬元全部歸還給前妻張女士。

雖然有了白紙黑字的承諾,但吳先生也沒有歸還上述款項,主播林小姐也“失聯”了。

茫然四顧,律師來助

在前夫吳先生、主播林小姐都聯繫不上的情況下,張女士決定通過法律來維權。找到並委託本所楊婧、滕世恩律師。經過溝通後,張女士成為原告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吳先生、林小姐,訴訟請求:一、確認被告吳先生贈與被告林小姐財產的行為無效;二、被告林小姐返還原告張女士215000元及利息損失;三、被告吳先生對上述款項承擔連點還款責任。四、訴訟費用等由二被告承擔。

【本案爭議焦點】

被告吳先生打賞某平臺主播林小姐45000元,並轉賬170000元給林小姐共計215000元款項的性質及給付的效力。

【律師代理意見】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和原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210000無償打賞、轉賬被告林小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構成贈與行為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處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贈與金額較大,又是基於二被告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顯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需,且未經原告的追認,更是損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

再次,被告吳先生在婚內,為與被告林小姐保持不正當關係而將婚內財產贈與被告林小姐,其行為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即贈與行為有違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故應認定其贈與行為無效。

最後,贈與行為無效,因無效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且2019年11月份,被告出具《承諾書》給原告,承諾歸還原告215000元,屬於對婚內財產進行了處分,涉案215000元所有權均屬原告所有。故此,二被告應共同返還原告2150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法院認定及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吳先生打賞的4.5萬元,實際上是由某平臺收取,主播被告林小姐並沒有收到這筆錢,應當由被告吳先生和該平臺交涉解決,原告張女士不能直接向主播林小姐主張上述款項的返還。

關於被告吳先生無償轉賬給被告林小姐的17萬元,被告林小姐接收了這筆款項,結合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贈與,但贈與款項數額較大,且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原告張女士的同意,其贈與17萬元給被告林小姐及林小姐接受贈與的過錯行為損害了原告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

結合被告吳先生向原告張女士承諾自己會返還21.5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吳先生贈與被告林小姐財產的行為無效,被告吳先生和被告林小姐需共同返還給張女士17萬元及相應利息,與此同時,吳先生還需返還張女士4.5萬元及相應利息。

【結 語】

法律有理亦有情,萬千家事不鬧心。

(供稿:楊婧、滕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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