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浙江杭州殺妻分屍案、江西曾春亮殺人案、天津街頭殺人案……每每發生命案,人們在驚愕嘆惋之餘,也越來越頻繁地在熱搜排行榜上看到其高居不下的關注度。

人命關天,刑事命案是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由於證據收集難、證據要求高、證明難度大,對於司法機關而言,能否將每一起命案辦成“鐵案”,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關乎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到現場去

以準為核心,把好事實關

這是一起發生在19年前的命案。

2001年6月6日,樓某在浙江省義烏市賓王市場五樓走廊遇到金某。閒聊後,樓某來到金某家中,強行與其發生關係。事後,二人發生口角,樓某扼住金某頸部,將其按倒在床上,接著從客廳拿起水果刀對金某的頸部刺戳數下。隨後,樓某慌忙衝入洗手間,將水果刀沖洗乾淨後帶離現場,扔入江中。第二天下午6時左右,金某的弟弟發現其死亡後到公安機關報案。經檢驗,金某因利器刺戳頸部死於失血性休克。

16年後的2017年,樓某因被行政處罰提取DNA。公安機關在清理積案時經數據庫比對發現,在樓某死亡現場提取到的DNA與樓某的完全吻合。然而,樓某抱有僥倖心理,一直拒不交代犯罪事實。

這起陳年舊案時間跨度較大,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指派分管檢察長及一名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案件。

“經審查認為,僅有被害人體內DNA為樓某所留的事實證據較為單薄,如果‘帶病批捕’,難以避免錯案發生。”義烏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建議公安機關圍繞非熟人作案、被害人、嫌疑人社會關係等方面進行口供突破,建議將測謊儀運用到口供獲取中,對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同時做好不捕後續銜接工作,避免毀滅證據、串供等情況發生。

在經歷了從家庭關係、被害人體內遺留DNA等方面的訊問,及測謊儀測謊後,樓某的心理防線崩潰。至此,檢察機關建議採取“雙盲辨認”方式,即讓不瞭解案情的其他偵查人員帶樓某進行現場辨認。

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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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鐵籠沉湖殺人案”被告人指認現場

“由於作案現場變化較大,但樓某仍能清晰描述案發現場傢俱擺設、屍體位置等細節。我們派員全程監督辨認過程,整個辨認過程客觀真實,很大程度上增強了有罪供述的可信度。”義烏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

變被動審查為主動引導,突出審查親歷性,將“雙盲辨認”、測謊儀運用到辦案中,同時派員無縫監督,檢察機關的這些做法無疑對於夯實證據基礎、充分保障被告人權益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命案辦理需要努力還原客觀真相,挖掘隱蔽性物證。我省檢察機關通過現場重建、現場復勘等多種方式,強化檢察環節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能力。”在浙江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看來,犯罪現場重建作為增強檢察環節證據審查效果的重要方法,不僅可以檢驗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而且可以發現案件證據的薄弱環節並及時補強。

南京師範大學教授李建明認為,在命案辦理中,檢察官開展“親歷性審查”很有必要,“司法公正,不僅要體現在不讓無罪的人蒙受冤屈,還要體現在裁判結果對社會、對當事人的公平正義上。”

從細節挖

僅有間接證據,如何構建鎖鏈閉環?

記者採訪瞭解到,在司法實踐中,關鍵物證缺失往往是影響案件證據充分性的突出問題。

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以胡某、金某、張某等9人涉嫌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並未發現被害人張某的屍體,為查明案件事實,杭州市檢察院二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並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然而,至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打撈被害人屍體的工作仍未有實質性進展。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定罪的證明標準。因案件客觀條件和科學技術手段所限,在有些命案中,被害人屍體難以發現的情況無法絕對避免。那麼,杭州市檢察院是如何在缺少被害人屍體這一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根據在案的其他證據證實胡某等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並殺害被害人張某的行為?

“該案的關鍵在於檢察機關能否通過對現有證據的審查有效建構起閉合的證據鎖鏈,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杭州市檢察院承辦人告訴記者,本案案發地時空環境非常特殊,橋樑所在水下最深處達百米,橋面距離水面將近20米,被害人加上鐵籠的總重約300斤左右,且有證據表明鐵籠被手銬銬住。因此,如果被害人被裝入鐵籠內拋入水庫,被害人沒有獲救或者自救的可能性,生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說,只要在案證據能充分證實被告人胡某等人實施了將裝有被害人的鐵籠拋入水庫的行為,就可以確認被害人已經遇害。屍體的發現與否在該案中並非認定被害人遇害的必要條件,其意義更多在於進一步印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檢察院承辦人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尤為注重審查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是否包含非親歷現場而不能獲知的細節,即對內知性證據的審查。

記者瞭解到,被告人金某在供述中提到,其與胡某等人一同將裝有被害人的鐵籠推入水庫時,所駕駛的車輛發生溜坡,金某迅速上車準備拉手剎。此時,他聽到重物撞擊水面的聲音,回頭發現鐵籠不見了,且其在案發當晚駕駛車輛在橋上完成掉頭,共打了兩把方向盤。

“被告人金某提到兩個重要的不可能為外人所知的細節:一是車輛發生溜坡,二是現場車輛掉頭需要打兩把方向盤。”該承辦人表示,為驗證金某供述的真實性,承辦人與公安幹警一起就上述情況進行了偵查實驗。“實驗印證了金某供述中的內知性情節。事實上,最終打撈到裝有被害人屍體鐵籠的位置正是位於該車輛所停靠橋墩附近的83米水底。”

在這起僅有間接證據的命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詳細的證據審查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鎖鏈。

準確把握“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注重完善證據體系,注重補正瑕疵證據,在辦理沒有直接證據的命案過程中尤為關鍵。江蘇檢察機關全面分析了故意殺人案件常見發案類型、證據收集和審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總結審查經驗,編寫了《故意殺人案件證據審查指引》。此外,還對該省一審判處死刑(死緩)未上訴的案件進行閱卷審查,探索對死刑案件監督全覆蓋。

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人命關天,命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

資料來源:江蘇省檢察院《故意殺人案件證據審查指引》

“目前,我們已初步建立省級命案案例庫,其中包括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效果好的、彰顯檢察機關訴前主導作用的、退回補充偵查有效果的各類典型命案案例上百餘件。”陝西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王洋介紹,為嚴格規範命案辦理,該省重罪檢察部門還在審查報告中增設了被害人家庭情況及親屬對本案的訴求情況、部門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情況、與案件承辦法官的溝通情況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況等內容。

浙江檢察機關注重利用客觀性證據豐富審查視角,多角度印證在案證據,增強大數據挖掘運用意識,提升對住宿、交通、銀行、網管、工商登記、監控視頻、通訊信息等證據的收集、整合分析、審查判斷能力。

用擔當辦

“命案一起都不能錯”

“‘命案一起都不能錯’體現的是一種責任、一種擔當。”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在2020年第三期重罪檢察實務講堂結束時強調。今年7月,第二檢察廳圍繞命案主題,舉行了兩次講堂活動,分別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的領導進行授課。同時,就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還多次邀請刑偵法醫等專家進行授課。

在採訪中,第二檢察廳的一位檢察官表示,對於元明廳長提出的“重罪檢察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在命案偵破中如何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堅定支持公安機關偵破各類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要求,他印象深刻。

為構建客觀性證據為中心的印證體系,防止案件“帶病受理”,多地檢察機關不斷探索健全命案辦理機制。

江蘇省檢察院與省公安廳會簽了《重大疑難案件公安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的實施辦法》等文件,同時與省公安廳相關部門定期聯繫溝通,研究解決全省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為該省各級檢察院規範、有序介入偵查提供製度依據。

河南檢察機關採取了“偵查終結前會商制度”。“在河南省鶴壁市檢察院辦理的李某故意殺人一案中,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逮捕中察微析疑,梳理出證據存在的7類34處疑點,在捕後邀請公安機關對需要繼續偵查的必要性證據進行會商,並按照庭審標準引導公安機關對案發前因、被害人過錯、打鬥過程以及到案經過等偵查取證。”河南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陳敬慧表示,該項制度實行以來,全省命案退補率整體呈下降趨勢。

不僅與公安機關建立了多項常態化聯繫機制,陝西省檢察院還與法院等有關部門建立了個案溝通聯動機制。“在命案辦理中,我們要求辦案檢察官審查完案件後,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對擬補充偵查的問題,通過交換意見,豐富思考維度,審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王洋告訴記者。

在加大對嚴重暴力犯罪懲治力度的同時,如何對受害群眾、受害家庭進行全面救助,緩和社會矛盾,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重大而現實的問題。

在遼寧省丹東市鳳城市,82歲的梁某原是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在老伴去世後,時常生病的梁某一直與姜某國、姜某發及自幼智力殘疾的姜某東三個兒子一起生活,經濟條件並不寬裕。今年1月,姜某國與姜某發兩兄弟酒後因瑣事發生撕扯,姜某國隨手撿起殺豬刀刺中姜某發大腿,致其大出血死亡。案發後,家中三子一死一殘一被羈押,為數不多的低保金等費用僅夠繳納梁某生病時的醫藥費用。

在案件辦理中,鳳城市檢察院承辦人發現梁某產生輕生念頭後,先後5次來到梁某家中。“我們在釋法說理的同時,對梁某進行心理撫慰,幫助其申請司法救助金,同時與民政、殘聯、慈善總會等部門溝通協調救助。”鳳城市檢察院承辦人說。

今年上半年,遼寧省檢察院在對該省命案發案及受害家庭救助情況進行調研的基礎上,開展“命案受害家庭關懷行動”,認真梳理了現行與社會救助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逐一明確各種社會救助的範圍和對應部門,列明《實施命案受害家庭關懷行動多元化救助參考清單》,通過將司法救助植入審查起訴命案的辦理工作中,實現救助的有效前置。1月至7月,遼寧檢察機關救助命案受害家庭29戶52人。該省各級財政撥付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專項資金384.1萬元。

毋庸置疑,對命案受害家庭的救助是對“人心”的救助,而“命案一起都不能錯”的司法擔當又何嘗不是對當事人最樸素的擔當和正義?正如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薛火根所言,將命案辦成“鐵案”,就要超越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賴,圍繞命案中涉及的“天理、國法、人情”全面還原案件事實,不能“坐堂問案”,應當轉變思維,“最好的辯護”和“最好的審查”都應該在案發現場、在圖書館。(檢察日報 作者:史兆琨 製圖:趙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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