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小果案”看死刑制度和歷史

孫小果(曾用名:陳果、李林宸,1977年10月27日-2020年2月20日),涉黑犯罪人員,雲南昆明人。

1998年,孫小果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維持原判,但死刑沒被核准,遂改為死緩。孫小果在服刑期間,此案又啟動再審程序,孫小果最終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

2010年起,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獄外活動。

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於2020年2月20日執行。

從“孫小果案”看死刑制度和歷史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過半國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發達國家中有美國、韓國(僅保留,實行極少或未實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

2009年6月統計,全球197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佔全球國家總數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裡沒有執行過死刑,相應的,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只剩下58個。


一、死刑的概念和適用對象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限制死刑適用:①犯罪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②審判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③審判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佈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死刑立即執行制度


①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程序。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②死刑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死刑採取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三、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1、死緩處理方法:

①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②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④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


2、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①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2年考驗期從核准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②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③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④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⑤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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