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彼此之間遺產該如何繼承

2015年國慶節,陳某一家外出旅遊,路遇交通事故,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經親屬辨認和相關證件證明死者為鄭佳宜、陳愛國夫婦;陳曉、段祺夫婦;段某斌,其中:陳曉某為鄭佳宜、陳愛國之女;段某斌為陳曉、段祺之子。那麼他們彼此之間遺產該如何繼承呢?其他繼承人應該如何繼承他們的財產?

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彼此之間遺產該如何繼承

經調查,鄭甲、錢某某是夫妻,育有鄭佳甲、鄭佳宜、鄭佳丙三女。鄭佳宜與陳愛國是夫妻,育有一女陳曉。2007年陳曉與段祺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段某斌。鄭甲於1985年去世,錢某某於1998年去世。陳愛國的父親陳援朝健在。段祺的父母段某成、呂某英健在。鄭佳宜、陳愛國夫婦留有名下房產一處,共有房屋10間,段祺、陳曉夫婦留有名下寶馬轎車一輛,存款100萬元。

雙方繼承人對遺產分割問題沒有達成合意,2015年12月5日段某成、呂某英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繼承對死者遺產進行分割。

律師觀點

本案沒有遺囑,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繼承分割。

應當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來確定合法繼承人。該條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依照該法律規定,各自繼承人與死者的關係

1、鄭佳宜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陳愛國、其女陳曉;

2、陳愛國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鄭佳宜、其父陳援朝、其女陳曉;

3、段祺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陳曉、其父母段某成、呂某英、其子段某斌;

4、陳曉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配偶段祺、父母鄭佳宜、陳愛國和其子段某斌;第二順序繼承人是祖父陳援朝;

5、段某斌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父母段祺、陳曉;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是祖父母段某成、呂某英;外祖父母鄭佳宜、陳愛國。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結合本案:本案是屬於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案件。且本案屬於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的案件。因此,應該適用《意見》第2條規定。

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彼此之間遺產該如何繼承

首先,關於死亡順序的推定。

《意見》第2條裡所說的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死者鄭佳宜、陳愛國、段祺、陳曉和段某斌五人均有繼承人。本案應該適用《意見》第2條的後半款規定:“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依據該規定,應推定鄭佳宜、陳愛國先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其後段祺、陳曉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最後推定段某斌死亡。

其次,關於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遺產份額的計算方法。

鄭佳宜與陳愛國各自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陳曉從其母親鄭佳宜處繼承10間房產的50%,從其父親陳愛國處繼承10間房產的25%,陳曉總計繼承10間房產的75%,且這75%份額的遺產,屬於陳曉、段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各獲得一半份額。陳援朝繼承陳愛國遺產50%的份額:即10間房產的25%。陳曉與段祺各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陳曉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子段某斌全部繼承,段祺的遺產由其子段某斌、其父段某成、其母呂某英各繼承1/3。段某斌通過對其父段祺、其母鄭佳宜遺產的繼承而獲得的遺產,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段某成、祖母呂某英全部繼承。依此計算,段某成、呂某英夫妻,應通過繼承而獲得鄭佳宜與陳愛國夫妻共同財產的75%,同時繼承段祺、陳曉遺產的100%份額。

本案涉及對法條規定的理解問題。

其一,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包括《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該案中鄭佳宜、陳愛國被推定先於其女鄭佳宜死亡,鄭佳宜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曉繼承其父母遺產;而鄭佳宜段第二順序繼承人鄭佳甲、鄭佳丙,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加繼承。

其二,關於《意見》第2條規定的初衷:試想,沒有繼承人的死者繼承了另一個死者的遺產之後,因無人繼承而財產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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