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柏林關於一級市場資源自主權內部化定價若干問題的思考

關於一級市場資源自主權內部化定價若干問題的思考

姜柏林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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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我將《我的“三大版塊"農村社會試驗》總結一文,呈送溫鐵軍教授閱示指導。溫鐵軍教授提示:重點是一級市場資源自主權內部化定價。我做了以下提問和思考:

問:一級市場資源是什麼?

答:一級市場資源特指:村社共同體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山林、荒灘和河流、水庫、橋樑、道路等能夠以價值形態表達的空間不可移動的資源(資產)。

重點在於能夠用價值形態表達,這是構成一級市場資源可定價的條件。

問:自主權內部化定價主體是誰?

答:村社共同體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問:如何才能做到使土地等資源用價值形態,也即用貨幣形態表達出來?

答: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信用工具和功能,才能將土地等資源要素轉化成貨幣價值形態,完成村社共同體內部對資源要素自主定價。

問: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信用工具和信用功能,是否有其他方法對資源要素實現內部化自主權定價?

答:不能。信用(金融)是唯一能夠讓資源要素貨幣化價值表達的工具。

問:那麼是否可以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級市場資源內部化定價前提是發展信用合作?

答:是的。這是一級市場資源內部化自主權定價前置和必要條件。

問:什麼是信用?

答:信用是組織和管理資本的工具,它能夠將一切物質財富轉化成貨幣價值形態表達,是把小農經濟和完全分散狀態下的生產資料集中組織起來的組織化工具。

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缸少信用功能怎麼辦?

答:增加制度供給,發展和完集體經濟組織信用功能。

問:發展信用合作是否違法?是否需要審批?

答:在村社共同體內發展信用合作,是集體社員間內部信用活動,《憲法》和法律鼓勵、支持和保護規範發展。

這與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審批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公眾存款是兩種不同的金融制度。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村社共同體內開展信用合作需要前置審批,政府主管部門也沒有具體審批組建指引。

問: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一級市場資源內部化自主權定價有什麼作用?

答:可以摸清資源總量和資源結構,明晰產權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三權分置關係,能夠讓“三權"通過集體經濟內部信用制度轉化成資本,增加土地等資源要素流動性收益。

問:當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否存在侷限性?怎麼解決?

答:目前正在開展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以土地等資源要素清產核資和確權頒證為主線,是一種存量性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單一推進土地制度改革,是存在侷限性的,因為土地等資源要素是不動產,它不直接產生交易收易,只有通過信用手段轉化為資本,才能獲得流動性經營收益。因此,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還需在集體經濟生產關係體內賦權信用功能,通過增加貨幣增量才能完成改革頂層制度設計的目標,才能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問:如果我們想走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前列,儘快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起來,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答:應找有經驗的團隊合作,先行開展一級市場資源內部化定價農村改革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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