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引發的“國家不允許媽媽輸”

本文作者:李澤民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韓武斌: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一篇短文,《辯護人,你夠了》!掀起了律師界的“口誅筆伐”。作者痛斥了“表演派律師”、“認罪認罰後任性翻供”的被告人,堅定的表達了庭審結果是“國家不允許媽媽輸。”整篇文章緣起於一場認罪認罰從寬背景下的庭審過程。對此,筆者談談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問題。

一、認罪認罰後被告人是否該“安當”

認罪認罰引發的“國家不允許媽媽輸”

文章中檢方公訴人忙前忙後,來回奔波,終於爭取到了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同時要求被告人庭審時保持安當。不知此處的“安當”應如何理解?是讓被告人庭審時一言不發,保持沉默,儘快走完庭審程序?還是對關鍵事實、定性不持異議,配合完成指控?無論怎樣,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仍有不“安當”的權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在於簡化訴訟效率,獲取實體從寬。認罪認罰後對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實應不持異議,可以適當簡化程序,但是不可簡化被告人在庭審中對有爭議事實和證據的辯護與質證,被告人仍可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尤其是在審判之前,被告人並未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一旦進入庭審程序,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並不是那回事,當然可以不“安當”。

二、認罪認罰後被告人是否可以翻供?


認罪認罰引發的“國家不允許媽媽輸”

翻供,一直是讓檢法頭疼的事情。正如檢方公訴人所說,“說好的認罪認罰呢,你是在耍我嗎?”

但是其將被告人翻供歸咎於辯護人所教,辯護律師可不背這口鍋,律師教當事人翻供,從來不被允許。《刑法》、《律師法》始終是懸在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教當事人翻供,這可是件大事,輕則受到執業處分,重則落得個吊銷執業證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誰也不敢也不願“頂風作案”!

其實,律師對翻供也頗為“捉急”,庭審時,當事人要是當庭翻供,辯護律師可謂來不及一點點防備,抓耳撓腮。可是,即使這樣,法律也未禁止翻供,也不限制犯罪人翻供的時間,只是規定翻供後,如何採信供述的規則。更何況,實踐中確實存在引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有時,為了追求程序效率,公訴人會以認罪認罰後給予從輕處罰的口頭承諾,宣讀完認罪認罰告知書,讓被告人簽字。此時,被告人是否真的清楚認罪認罰的意義,得打個問號。

司法實踐中,不乏有檢方在與被告人協商量刑之後,讓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量刑一欄卻是空白。最後提交法院時,任由檢方之手大筆揮出自己想要的數。量刑建議一出,說好的從寬呢?當事人得知之後,不是原來的那回事,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刑期仍是如此之重,不知從寬的意義何在,從寬完全被虛置,量刑不能可視化,難以窺探從寬的具體幅度,犯罪人知悉後深感“受騙”,怎能在庭上不翻供。

三、認罪認罰後律師是否可以作無罪辯護?

認罪認罰引發的“國家不允許媽媽輸”

檢方公訴人反感辯護律師罔顧事實和證據,一上來就做無罪辯護或者輕罪辯護。確實,無罪、輕罪辯護的策略應建立在事實和證據之上,恰當選擇。但是不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就不能做無罪辯護呢?不。有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權來自於當事人的委託,既然當事人以及認罪認罰,作無罪辯護豈不是違背了當事人的利益。非也,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之後,仍具有獨立辯護權,能夠根據案件和事實,發表當事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同時,認罪認罰具結書籤署的法律後果針對的是被告人本人,而非辯護律師,律師辯護只是作為見證者,證明被告人簽署具結書的真實性、自願性。因此,即使當事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律師仍然可以做無罪辯護。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下,控方與辯方的職能一致,都是協助人民法院全方位多角度的認清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幫助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罰。控方與辯方有對抗,是由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藝術之作,控方代表國家控訴被告人,辯方為被告人辯護,皆是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履行各自的職責,共同為一場公正的審判而服務。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對於控方和辯方都不應該有所謂的輸和贏,我們不能夠拿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富去做賭注,這不是屬於控方和辯方的賭博。因此“國家不允許媽媽輸”的觀點有待商榷。當然,該文所述的其他部分現象也確有存在,需要認真反思,但更應深思文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尤其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控方與辯方履行職責進行量刑協商時,如何為被告人確定具體的量刑幅度是一個亟需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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