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重點排汙單位監管出新規

“2019年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須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按規定要求新增加的重點排汙單位須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印發《山東省重點排汙單位名錄制定和汙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全省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將自動監測安裝聯網、運維情況和數據質量全過程納入執法監管重要事項。省生態環境廳將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各市重點排汙單位名錄制定和自動監測安裝聯網不完善的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向全省通報並嚴肅追究責任。

哪些排汙口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規定》提出,符合《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號)中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篩選條件,或者符合十種情形之一的排汙單位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或者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

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汙單位名錄,重點排汙單位排汙總量佔比不得低於行政區域工業排汙總量的80%。排汙單位名錄應當明確每家重點排汙單位所屬行業、主要排汙口、主要監控指標、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等基礎信息,並向社會發布。

根據《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名錄公開後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汙口包括:按照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放標準以及國家、省發佈的重點行業綜合治理方案、推進意見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主要廢水排放口和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已核發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按照前兩項篩選後,仍難以確定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的,可以在專家論證基礎上,通過“一廠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動監測安裝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確定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的汙染物年排放量,應當不低於該項汙染物全部有組織年排放量的80%;無組織排放廢氣應通過收集改為有組織排放,小排氣筒密集的區域或者工序應當建設統一的收集處理措施通過一個排氣筒排放,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山東省還明確了可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即汙染物排放濃度低於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出限的或排汙口不滿足技術規範規定的測量點位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重點排汙單位提供第三方監測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證明,經所在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由排汙單位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監測。

自動監測設備監控哪些項目?

《規定》指出,重點排汙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控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監控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汙染物以及廢水流量、pH兩項參數。其中,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和納入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固定汙染源氮磷汙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企業還應當監控總氮、總磷兩項汙染物。

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監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汙染物以及煙氣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溼度五項煙氣參數。其中,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爐還應監控一氧化碳、氯化氫;鋼鐵行業鍊鐵高爐出鐵場除塵系統和供料除塵系統、水泥行業篦冷機(窯頭)可免監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可以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源應當監控VOCs(非甲烷總烴)以及煙氣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溼度五項煙氣參數。其中,排放標準中規定其他特徵汙染物的,還應監控相應特徵汙染物。

《規定》強調,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和計量器具製造相關規定;將影響數據質量的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汙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實現動態管控;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範等標準和要求;採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汙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站房內和監測採樣口處,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安裝完成後,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開展調試和試運行,在聯網前組織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和技術性能指標自驗收。

自動監測設備自驗收合格後,排汙單位向所在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聯網後數據即為有效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排汙單位可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運維單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開展運營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本文轉自北極星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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