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公司代碼:603109 公司簡稱:神馳機電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2 公司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審議季度報告。

1.3 公司負責人艾純、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宣學紅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李小琴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和股東變化

2.1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2.2截止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東(或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萬股

2.3截止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前十名優先股股東、前十名優先股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三、重要事項

3.1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重大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3.2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神馳進出口與SMARTERA買賣合同糾紛

Smarter Tools INC.( 以下簡稱“SMARTER”)系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慶神馳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馳進出口”)的美國客戶。神馳進出口自2011年10月開始與SMARTER合作,向其供應變頻發電機組產品,並由其在美國進行銷售。神馳進出口向SMARTER累計銷售變頻發電機組17,212臺,合計價款633.73萬美元,分別於2011年、2012年、2013年收回部分貨款,另外,2013年,SMARTER還曾退回1,873臺變頻發電機組,此後,剩餘223.23萬美元貨款SMARTER則未再支付。2013年5月30日,神馳進出口收到SMARTER通知,其在將產品銷往加州時,由於相關產品未加貼加州CARB排放貼花而被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要求停止銷售,並被處以50.70萬美元罰款,同時因停止銷售相關產品產生上下架費用及運費47.56萬美元,故而停止向神馳進出口支付後續貨款。上述事件發生後,神馳進出口也同時停止了向SMARTER銷售產品。

神馳進出口與SMARTER就前述損失的責任劃分及承擔進行多次磋商,本著繼續合作的原則,神馳進出口、重慶安來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子公司,以下簡稱“安來動力”)與SMARTER於2014年5月7日簽署了《獨家銷售協議》,約定由SMARTER在北美獨家銷售安來動力開發及生產的使用雅馬哈動力配套的發電機組產品,產品具體信息、型號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任何一方違約均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萬美元。但由於雙方後續未就開發產品信息、型號等達成一致意見,未能簽署有效的補充協議,導致前述《獨家銷售協議》並未實際履行。後又經長期磋商,雙方對原貨款支付、損失承擔、後續合作等一系列事項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神馳進出口於2016年4月18日向美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AAA”)申請仲裁,請求以違反貨物銷售合同約定、不按約支付貨款等為由,判令SMARTER向其支付所欠貨款,並賠償因仲裁而產生的相關費用。SMARTER於2016年5月24日提出答辯意見及反請求,辯稱神馳進出口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缺陷,並請求判令神馳進出口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同時以神馳進出口違反《獨家銷售協議》為由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各項請求金額合計為4,212.52萬美元。仲裁過程中,SMARTER修訂了反請求,根據裁決書中關於案件事實背景和調查結果的描述,SMARTER最終提出其未來收益損失和商譽損失金額為2,200.98萬美元。

2018年2月23日,美國仲裁協會作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內容如下:

(1)自裁決文件簽發之日起30日內,SMARTER應向神馳進出口支付2,402,680.43美元貨款,並按照8%的利率計算利息直至付清前述款項;

(2)MARTER向神馳進出口提出的各項訴求/索賠不予支持;

(3)雙方各自承擔其發生的律師費等費用;

(4)本次仲裁的其他所有費用,包括仲裁員的費用102,870.99美元及美國仲裁協會的費用45,020.00美元,由雙方共同承擔;

(5)本裁決是本次提交仲裁索賠/申訴的全部仲裁結果。

仲裁裁決作出後,SMARTER未履行仲裁裁決的相關內容。2018年3月28日,SMARTER向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動議,其理由是:一、仲裁員未能發出合理裁決,超出其權限;二、仲裁員明顯無視法律,未應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進行裁決。

□適用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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