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3109 公司简称:神驰机电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艾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宣学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小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万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A买卖合同纠纷

Smarter Tools INC.( 以下简称“SMARTER”)系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庆神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进出口”)的美国客户。神驰进出口自2011年10月开始与SMARTER合作,向其供应变频发电机组产品,并由其在美国进行销售。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累计销售变频发电机组17,212台,合计价款633.73万美元,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收回部分货款,另外,2013年,SMARTER还曾退回1,873台变频发电机组,此后,剩余223.23万美元货款SMARTER则未再支付。2013年5月30日,神驰进出口收到SMARTER通知,其在将产品销往加州时,由于相关产品未加贴加州CARB排放贴花而被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要求停止销售,并被处以50.70万美元罚款,同时因停止销售相关产品产生上下架费用及运费47.56万美元,故而停止向神驰进出口支付后续货款。上述事件发生后,神驰进出口也同时停止了向SMARTER销售产品。

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就前述损失的责任划分及承担进行多次磋商,本着继续合作的原则,神驰进出口、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子公司,以下简称“安来动力”)与SMARTER于2014年5月7日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约定由SMARTER在北美独家销售安来动力开发及生产的使用雅马哈动力配套的发电机组产品,产品具体信息、型号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美元。但由于双方后续未就开发产品信息、型号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署有效的补充协议,导致前述《独家销售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又经长期磋商,双方对原货款支付、损失承担、后续合作等一系列事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神驰进出口于2016年4月18日向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申请仲裁,请求以违反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不按约支付货款等为由,判令SMARTER向其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因仲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SMARTER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答辩意见及反请求,辩称神驰进出口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并请求判令神驰进出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以神驰进出口违反《独家销售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各项请求金额合计为4,212.52万美元。仲裁过程中,SMARTER修订了反请求,根据裁决书中关于案件事实背景和调查结果的描述,SMARTER最终提出其未来收益损失和商誉损失金额为2,200.98万美元。

2018年2月23日,美国仲裁协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1)自裁决文件签发之日起30日内,SMARTER应向神驰进出口支付2,402,680.43美元货款,并按照8%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前述款项;

(2)MARTER向神驰进出口提出的各项诉求/索赔不予支持;

(3)双方各自承担其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4)本次仲裁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102,870.99美元及美国仲裁协会的费用45,020.00美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5)本裁决是本次提交仲裁索赔/申诉的全部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作出后,SMARTER未履行仲裁裁决的相关内容。2018年3月28日,SMARTER向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动议,其理由是:一、仲裁员未能发出合理裁决,超出其权限;二、仲裁员明显无视法律,未应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进行裁决。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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