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裁判要旨

《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七條對案外人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權產生衝突時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第二十九條對商品房消費者所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所作的規定屬於第二十七條的例外性規定,在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即可排除對商品房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同時根據《工程價款優先權批覆》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及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亦可得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5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行。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西新街。代表人:程某某,該行行長。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一審第三人:陝西瑞麟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環城南路中段118號。

再審申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行(以下簡稱交行陝西省分行)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一審第三人陝西瑞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麟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陝民終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交行陝西省分行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已支付購房款、名下無房產以及房屋交付使用的事實。本案中王某某僅提供了購房合同及瑞麟公司單方出具的收款收據作為支付價款的證據,但作為第三人的瑞麟公司未出庭,無法證明購房合同的真實性。大額購房款全部通過現金方式支付不可信,王某某未提供有效的購房發票,法院應審查其銀行交易明細,以現金交易的還應對其取款記錄以及資金來源進行核實,否則無法證明支付價款的真實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回覆的財產查詢反饋信息僅限於西安市房管局登記的信息,無法全面真實反映王某某名下房屋信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及規定,“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應為案外人、案外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用於居住的房屋。原審法院僅依據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反饋的王某某西安市內房屋信息,認定王某某“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房屋”的事實錯誤。王某某稱其已入住案涉房屋,但瑞麟君府南區在建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不能交付使用,且一審法院執行庭及評估機構在對案涉房屋評估核查過程中,並未發現有任何佔有或使用的行為。王某某主張佔用案涉房屋的時間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後,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王某某原審中提供的房屋驗收交接表、交房入住書複印件上的簽字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字不一致,原審法院對此未嚴格審查,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王某某與瑞麟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明顯晚於抵押權設定時間,其完全有條件知曉不動產上存在抵押權,抵押權人交行陝西省分行享有對抗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案外人王某某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申請不應得到支持。即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符合排除執行的情形。三、瑞麟公司的賬冊對案涉房屋買賣是否真實,是否已支付房款事實的認定有重要影響,交行陝西省分行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原審法院調查收集,但原審法院未調查收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交行陝西省分行的申請再審理由,對本案原審判決是否存在其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進行審查。

根據查明的事實,2014年8月10日,王某某與瑞麟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某購買瑞麟公司開發建設的西安市臨潼區房屋,總價款為62萬元。原審中王某某提供的瑞麟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和《交房入住書》,能夠證明王某某作為案涉房屋的買受人已向瑞麟公司交付62萬元購房款及瑞麟公司認可的事實,原審法院據此認定王某某已支付購房款,依據充分。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為住宅,經一審法院現場勘驗,案涉房屋由王某某一家居住使用,王某某在西安市沒有登記於其名下的其他住房,原審法院據此認定王某某購買案涉房屋用於居住並無不當。王某某提交的交房入住書、房屋驗收交接表、裝修施工許可證、交納物業費、水電費的收費憑證以及一審法院對案涉房屋現場勘驗的情況,均能證明王某某已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並佔有使用,原審判決據此認定案涉房屋交付使用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交行陝西省分行申請調取瑞麟公司賬冊中關於王某某交付案涉房屋購房款的證據,鑑於根據現有證據可以查清審理本案涉及的事實,原審法院對交行陝西省分行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准許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從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看,第二十七條對案外人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權產生衝突時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第二十九條對商品房消費者所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所作的規定屬於第二十七條的例外性規定,在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即可排除對商品房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及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亦可得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王某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作為買受人對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瑞麟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提出的異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故原審法院認定王某某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綜上,交行陝西省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行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駱 電

審 判 員 任雪峰

審 判 員 曾朝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陳 晨

書 記 員 朱婭楠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來源:民事審判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突發!執行法官袁衛東外出執行時意外摔傷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離婚,房子歸誰?多達26種情形及變化!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婚內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