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請減刑建議

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請減刑建議

日前,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區司法局、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以及罪犯所在普陽司法所聯合召開公開評議審查會,四方同意共同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社區矯正人員王某的減刑建議。這也是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出減刑建議。

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請減刑建議

綠園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幹警在工作中瞭解到,本轄區社區矯正人員王某在做疫情防控志願者期間,協助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破獲一起網絡銷售口罩詐騙案。檢察機關立即向公安機關核實相關情況,並查閱王某的平時表現情況。王某於2017年9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如今剩餘考驗期還有兩年多。該犯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突出,除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各項工作外,還經常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多次受到表揚。這次在參加疫情防控志願者期間,他發現犯罪嫌疑人在以銷售口罩為名向群眾進行詐騙,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地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罪犯已經被判收監。

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請減刑建議

根據王某的表現,檢察機關向區司法局提出建議,成立社區矯正獎懲工作組,審議社區矯正人員王某的司法獎懲事項,如符合條件應依法提出減刑建議。

3月31日上午,四方在綠園區司法局召開了對緩刑人員王某的公開評議審查會。普陽司法所對王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進行了介紹,隨後綠園分局辦案民警就王某幫助破案的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參與評審的人員分別發表意見並共同簽字,通過了同意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社區矯正人員王某的減刑建議。

負責辦理此案的綠園區第三檢察部負責人表示,緩刑人員王某在緩刑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規定,接收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為社會做出了貢獻,應認定為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予以減刑的建議這項工作意義重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緩刑人員提請減刑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我們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方面,有利於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引導社區矯正對象積極接受社區矯正、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有利於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

目前,減刑建議已報送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待法院裁決。

吉林省檢察機關首次為緩刑罪犯提請減刑建議

- END -

內容來源 | 北方法制報

作者 | 通訊員 胡國椿 王 萌

內容審核 | 趙宏凱

新媒體編輯 | 牛 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