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祕的監獄:荊州一獄警私帶數萬現金和400斤白酒給涉黑罪犯,“黑老大”獄中賭博買碼飲酒還發朋友圈

隱秘的監獄:荊州一獄警私帶數萬現金和400斤白酒給涉黑罪犯,“黑老大”獄中賭博買碼飲酒還發朋友圈

一名涉黑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獄中服刑期間,其卻能夠自由使用手機與外界聯繫,用現金和獄友賭博,和獄友聚眾喝酒,借錢給獄友向監獄領導行賄,聯繫獄外“碼莊”購買六合彩。

最“囂張”之處在於,其在獄中和其他獄友喝酒時,還拍照發了微信朋友圈,引來大量評論和點贊。

而為這個“黑老大”在獄中“逍遙”提供幫助的,是荊州監獄的獄警徐某等人,其利用工作便利,在警服中夾帶了手機、現金和白酒給罪犯,光白酒累計就有400斤。

7月31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湖北荊門沙洋人民法院對徐某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同時獲刑的還有該監獄獄警陸某,陸某除了為罪犯傳遞違禁品之外,還徇私舞弊為罪犯減刑提供幫助。

值得注意的是,從去年7月1日開始,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全面推行監獄巡迴檢察工作,力圖解決監獄系統監督偏鬆軟問題。

獄警夾帶手機,現金進監獄提供給無期徒刑涉黑罪犯使用

49歲的荊州人王世兵是一名涉黑的無期徒刑罪犯,在2008年被判刑。

王世兵案被稱為當年的荊州“打黑第一案”。根據記者掌握的資料,在當年的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王世兵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家始於開設賭場。

公訴機關指控王世兵團夥的主要罪行還包括:2002年至2003年期間,王世兵在賭場與一名男子因分紅產生糾紛被對方持刀捅傷。2005年,王世兵和團伙成員在娛樂城撞見龔某,隨即對其進行刺殺,致其死亡。

2006年,一位司機因為被王世兵的車輛擋住路,要求其離開,王不理會,王世兵的“馬仔”後將對方砍成輕傷。2008年,因王世兵團夥投資的石首市一家公司在生產五氧化二礬汙染了兩村農田,引發當地村民與公司糾紛。王世兵邀約組織成員及100餘名社會青年,攜帶砍刀、鍬把等兇器,分乘12輛小車和麵包車,對居民和過路群眾肆意毆打,砸壞部分民房的窗戶、傢俱,掀翻村民的摩托車,致37名群眾受傷,其中4人輕傷,33人輕微傷。

2008年12月23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2008)荊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王世兵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賭博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世兵上訴後被駁回,維持原判。

王世兵後在湖北荊州監獄服刑。這樣一位原本應該在監獄內好好改造的服刑人員,卻在荊州獄警徐某等人的幫助下,在監獄中過起了“逍遙”日子。


隱秘的監獄:荊州一獄警私帶數萬現金和400斤白酒給涉黑罪犯,“黑老大”獄中賭博買碼飲酒還發朋友圈

在2019年7月3日,徐某因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被荊門市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將其刑事拘留。

7月31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湖北沙洋人民法院對徐某涉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了宣判。根據判決書,徐某涉罪主要是其違規為王世兵從監外攜帶大量違禁品到監內,造成嚴重後果。

荊門市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指控,2013年下半年,罪犯王世兵在監內請託徐某幫其傳遞一部手機進監供其使用,徐某同意。

后王世兵之子王某沙按照王世兵的安排購買1部手機及1張手機卡交給徐某,不久徐某在進監上班時將王某沙交給其的手機及手機卡夾帶進監交給了王世兵。

2012年底,罪犯王世兵請託徐某幫忙攜帶3000元現金進監,徐同意後,王世兵的妻子廖某春到徐某所住的小區樓下將3000元現金交由徐某,後徐某將該3000元現金夾帶進監內交給了罪犯王世兵。

其後,2013年至2017年期間,徐某又應罪犯王世兵的請求,先後多次將王某沙交給其的現金共計65000元夾帶進監交給王世兵。

用礦泉水瓶轉運400白酒帶進監獄,罪犯聚眾喝酒時還發了朋友圈

有了徐某幫助送進來的手機和現金,王世兵一方面可以與外界進行聯繫,另一方面在監獄內開始大肆在獄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中包括他的老本行“賭博”。

2013年12月8日,王世兵的兒子王某沙按照王世兵的安排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並將卡號告訴了王世兵。不久,王某沙又按照王世兵的安排將王世兵使用的手機號碼預留為銀行卡的餘額變動提醒號碼,以便他及時掌握該銀行卡的資金進賬情況。

如此一來,王世兵可以向其他獄友提供借貸業務。如果有人需要現金,就要對方親屬將錢打入他的卡內,然後他在給現金給對方本人。

2013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楊某玥、高某華、區某暉、黃某偉、姜某剛等多名罪犯使用王世兵提供的手機或親情電話聯繫家屬向王世兵使用的銀行卡匯款。王世兵通過手機短信確認罪犯家屬匯款到賬後,在監內向罪犯提供現金、提供債務結算。

徐某自己本人掌控的現金和借給獄友的現金,主要有兩個去向,一是聚集罪犯賭博,二是向監管民警行賄。

其中,2014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王世兵組織罪犯劉某飛、黃某偉、高某華、楊某玥等罪犯在監內以“押單雙、押九點”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

2014年春節前後,王世兵幫助罪犯楊某玥向時任荊州監獄一監區一分監區指導員蘇某軍(另案處理)行賄3000元;2014年3月,王世兵在監內向蘇某軍行賄5000元;2015年10月,王世兵幫助罪犯區某暉向時任荊州監獄原副監獄長向隆洪(另案處理)行賄10000元。

有了手機,王世兵還能夠聯繫監外“碼莊”,和楊某玥、黃某偉等罪犯購買地下六合彩。其中,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間,王世兵向“碼莊”王某蘭購買地下六合彩多次,投注金額累計約5、6萬元。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王世兵向“碼莊”朱某玉購買地下六合彩22次,投注金額累計72500元。

徐某還幫助王世兵多次攜帶白酒進入監獄內。2013年12月,王世兵請託徐某幫忙攜帶白酒進監,並許諾給予徐某好處費。徐某同意後,王世兵使用手機安排其兒子購買白酒交給徐某。

徐某每次收到王某沙交給其的白酒後,先將白酒灌入空礦泉水瓶或者在酒坊使用封塑機將白酒分裝成袋,再將分裝後的白酒藏匿於警服中夾帶進監並藏匿於其與王世兵事先約定的放置地點,最後王世兵再尋機到約定地點將白酒取出帶進監舍。

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間,徐某採取上述方式幫助罪犯王世兵攜帶白酒400斤左右,共收受王世兵好處費20000元。

王世兵收到上述白酒後,多次組織楊某玥、區某暉、劉某飛、蔡某傑、鄒某國等罪犯在監舍內喝酒,並使用徐某傳遞給其的手機拍攝監內罪犯聚眾喝酒的照片發佈於微信朋友圈。

2013下半年至2017年3月,王世兵在獄中用自己的微信賬號發佈微信朋友圈信息600餘條,引發評論和點贊信息數千條。

另一名獄警受賄違規為罪犯減刑被查

瀟湘晨報記者瞭解到,荊州監獄另一名獄警陸某,和徐某在同一天經荊門市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其涉嫌的罪名為涉嫌犯徇私舞弊減刑罪。

陸某案在今年6月也已經一審宣判。根據判決書,陸某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給王世兵和另一名叫作黃某某的罪犯傳遞現金到監獄,以及為他們違規呈報減刑提供便利。

2013年2月12日,陸某為罪犯黃某某攜帶了3000元現金到監內,黃某某拿到該3000元現金後送給陸某200元現金作為“感謝費”。

2014年3月28日,陸某在參加荊州監獄一監區一分監區對罪犯黃某某提請減刑的討論時,陸某明知黃某某在監內私藏現金、按照規定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陸某卻徇私利,故意隱瞞黃某某在監內私藏現金的違紀事實,發表同意對黃某某呈報減刑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的意見,致使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的罪犯黃某某被順利呈報減刑。2014年9月23日,罪犯黃某某被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十一個月。

2014年國慶假期的一天,陸某接受王世兵兒子邀請,攜家人到荊州市郊區一農家飯莊釣魚、吃飯,當天釣魚、吃飯的費用由王世兵兒子支付。

2016年春季前的一天,王世兵的兒子到陸某所住的小區門口送給陸某價值約1000元的魚及香腸等年貨物資,陸某收下。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王世兵在監內找到陸某,讓其幫忙傳遞現金進監。陸某答應後,王某某的兒子聯繫陸某並將10000元現金交給陸某。此後不久,陸某將該10000元現金帶入監內交給了罪犯王世兵。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荊州監獄一監區召開監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罪犯王世兵的提請減刑條件時,陸某明知王世兵在監內私藏現金、按規定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陸某故意隱瞞王某某在監內私藏現金的嚴重違紀事實,發表了同意對罪犯王某某提請減刑的意見,導致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的罪犯王某某被順利呈報減刑。

2017年7月18日,罪犯王某某被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九個月。

瀟湘晨報記者在這份減刑裁定書中看到,這已經是王世兵的第三次減刑,其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26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後經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7日,減刑1次,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隱秘的監獄:荊州一獄警私帶數萬現金和400斤白酒給涉黑罪犯,“黑老大”獄中賭博買碼飲酒還發朋友圈

荊州監獄減刑建議提出,“罪犯王世兵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此次考核期間,王世兵累計獲得監獄表揚7次、記功2次、省級監獄積極改造分子1次,符合提請減刑規定的行政獎勵次數。”

最高檢推行監獄巡迴檢查工作,力圖解決監獄監督偏鬆軟問題

在徐某濫用職權一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監管民警的工作便利,多次違規攜帶手機、白酒、現金、銀行卡等違禁品進監傳遞給涉黑罪犯使用,並收受對方財物,導致大量的違禁品在監內氾濫,嚴重破壞了監獄的監管秩序和監管安全,嚴重影響了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降低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多次違規傳遞違禁品的對象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暴力犯罪罪犯,且為涉黑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對其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

沙洋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陸某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從2019年7月19日算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從時間上推算,目前其已經出獄。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徐某案之前,該監獄就已經有兩任監獄長吳順發和黃佔軍因受賄、私舞弊減刑、假釋被判刑。吳順發在1996年3月至1998年6月任荊州監獄監獄長,後升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黃佔軍在2005年至2016年10月,擔任湖北省荊州監獄政委、黨委副書記、監獄長、黨委書記。

有評論指出,近年來,監獄內的腐敗問題屢屢被曝光,這與監獄內監督力度薄弱不無關係。從制度層面,檢察機關負有對監獄、看守所、勞教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法定職責。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都會在監獄派駐檢察室,由專職檢察官對監獄進行監督。

為解決監獄監督偏松偏軟的問題,最高檢決定從2019年7月1日起,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進監獄巡迴檢察工作,改變監督理念、明確監督重點,不僅注重對監獄監管執法方面的監督檢察,促進維護好監獄的安全穩定,更注重監督監獄以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為工作重點,促進提升罪犯改造效果、防止和減少重新犯罪。


隱秘的監獄:荊州一獄警私帶數萬現金和400斤白酒給涉黑罪犯,“黑老大”獄中賭博買碼飲酒還發朋友圈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曾解釋,巡迴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係,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

其中,湖北已構建了三級巡迴檢察模式。第一級是日常巡迴檢察。第二級是交叉巡迴檢察,開展跨區域異地巡迴檢察。第三級是省院巡迴檢察,針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以及重大敏感案事件開展巡迴檢察。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長沙報道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瀟湘晨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