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行為約束加碼 保險代理人新規二度徵求意見

事關1779家專業代理法人機構、3.2萬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900萬個人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人新規迎來二度徵求意見。為促進保險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4月16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修訂版本”),再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對比發現,相較於2018年7月的版本,此次修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主基調,取消許可證期限規定的同時,也抬高了區域代理門檻,與此同時,還更新了履新迴避要求,明確了監管主體責任等。

近年來,通過“近親繁殖”謀取利益的案件屢見不鮮。從去年至今,監管部門也連續出臺多個文件,規範履職迴避等問題。為此,保險代理人新規二次修訂版本也首次提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和專業中介機構“董監高”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

二次修訂版本還進一步明確了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負面清單”迎來擴容。在原有規定基礎上,二次修訂版本增加了不得任職指標,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等。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負面清單是對專業人士處罰效力很強的措施,保險代理是專業性很強的中介活動,此舉提升了違規成本。與資本市場一樣,保險市場也要提升中介機構的誠信度和專業性,這一舉動有利於壓實中介機構的盡職責任。

此外,二次修訂版本“扶優限劣”再度升級。一方面,經營區域為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相較於2017年的一版,註冊資本金翻了一倍。王向楠分析,這一舉動主要是為了提升此類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門檻。平均而言,滿足更高資本准入要求的經營者的其他素養也更高,或者說,更有長期經營規劃的股東才更會去籌集資金。不過,此舉動雖對該行業有一定積極效果,但也會減少保險代理服務的供給。

准入門檻擬提升的同時,市場人士更為關注的是二次修訂版本擬取消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三年有效期的設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表示,“放管服”是大勢所趨,接下來監管或面臨一些挑戰。監管效率方面的提升是比較重要的,市場行為監管是一個方面,對中介機構的治理以及對其違規行為的發現並加大懲戒力度,從而形成威懾等,這些都是接下來監管可以考慮的方面。

除去對市場主體的多方規定外,二次修訂版還擬新增兩處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主體責任方面的新要求。如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對於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違反規定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的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行為,二次修訂版還增加了“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副主任宋佔軍表示,此舉細化了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檢查程序和監管責任,體現了銀保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保險監管體系日益成熟和堅定不移推進依法監管的總體思路。在當前保險代理機構乃至保險中介機構牌照“一照難求”的背景下,從嚴監管有助於守住保險代理機構市場準入的門檻,避免出現俘獲監管的問題。同時,一方面有助於現有保險代理機構的規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構建專業公開的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關係。

本文源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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