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馬正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宣判

  4月28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馬正川、董江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審被告人馬正川、董江波、馬強、馬正山、馬富軍、馬振宏、李建花犯非法拘禁罪上訴一案二審宣判。


固原馬正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宣判

2019年12月,隆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馬正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一審查明,被告人馬正川、董江波於2013年9月26日註冊成立固原金賀祥投資有限公司,先後僱傭被告人馬正山、馬強、馬富軍、馬振宏、李建花等人為工作人員。被告人馬正川、董江波以該公司為依託,以高額利率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先後向81人非法吸收存款1312.12萬元,截至案發前尚有874.28萬元存款本金無法償還。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馬正川為索要放貸債務,糾集被告人董江波等6人,有分有合,通過使用暴力、威脅、辱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暴力催討債務,先後實施8起非法拘禁犯罪行為。一審認為,被告人馬正川、董江波以高利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達1312.12萬元,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馬正川等7人在索取債務過程中,採用毆打、威脅、辱罵等方式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一審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馬正川糾集其他6被告人,以投資公司為依託,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正川為首要分子,組織人員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審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犯罪行為、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各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50萬元,責令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874.28萬元。

固原馬正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宣判

2019年12月,隆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馬正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固原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馬正川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並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寧夏日報記者 張濤 圖片由固原市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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