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吃掉一个人使另外四个人活下去,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美国法律界有一个很有名的例子,就是有五名洞穴探险人,在探险过程中,不幸被困洞穴中,与外界联系后,救援队到达时间为十天后,而此时已无实物、无水源。因为,为了活命,就有人提议,由大家抽签,被抽中的人被其他四人吃掉以活命。而提议的人刚好被抽中,于是提议的人反悔了,但另外四人还是吃掉了他。在另外四人被救后,就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时便展开了关于这四人有没有罪的大讨论。

根据中国法律,吃掉一个人使另外四个人活下去,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我认为这四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当然,可能会减轻处罚,主要以赔偿受害人家属为主。

根据我国《刑法》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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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以以紧急避险的方式来避免自身所面临的危险,但是在目前法律中并未到可以杀害别人生命的高度。而且,在法学理论界,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一条生命和四条人命没有谁更可贵之分,因为每一条生命都是无价的,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因此,这四个人无法构成紧急避险,会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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