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簽訂保證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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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那麼,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簽訂保證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網友諮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存在嗎?

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簽訂保證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福建閩佑律師事務所林高翠律師解答:

保證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即使單獨存在也是無意義的。根據《擔保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隨之無效。擔保合同只能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即使是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

《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林高翠律師解析:

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保證合同也就喪失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保證人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方式為賠償損失(《擔保法》第5條,《擔保法解釋》第4條後端、第7條、第8條)。其賠償範圍是債權人相信保證合同有效但實際上卻無效所受的損失,即信賴利益的賠償。在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該信賴利益的賠償表現為:

(一)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債權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喪失得到合格保證人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在主債和保證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所負的信賴利益的賠償,同樣包括債權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包括締約費用和相應的利息,一般不包括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在債權人明知主債無效乃至明知保證合同無效時,不應作接受保證責任的準備。這裡的間接損失因主債無效而使數額相對降低,比在主債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情況下的間接損失額低。

保證合同可以單獨存在嗎的答案是不能獨立存在,從合同依附於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了,保證合同也就無效了。當然,簽訂保證合同也是有法律責任的。

執業多年,辦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擔任廈門市法律援助律師,積極履行社會職責。

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簽訂保證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簽訂保證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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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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