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可以正式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了

熟人之间的借款有些是通过微信完成的借贷合意及转账,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起诉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