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知識
2020年4月22日是第51個世界地球日,保護環境,守衛地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為倡導全社會積極行動,共建綠色家園,大城縣檢察院組織該院幹警通過對院區衛生徹底清掃,集中學習、回顧與環保相關公益訴訟典型案件,觀看世界地球日宣傳片等活動,從細微之處踐行環保理念,不斷強化環保意識。
保護環境,守衛地球,檢察人在行動,請接收“大城檢察”送您的法律乾貨:
這些法律,你有必要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溼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衛生清理
保護環境,勿碰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學習回顧典型案例
愛護動物,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作者:楊 波
攝影:王成玉
編輯:張 劍
校對:王宗軍
供稿單位:大城縣檢察院
厚德尚法
秉正擔當
敢為人先
止於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