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大城检察”送您的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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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知识

世界地球日,“大城检察”送您的法律干货

2020年4月22日是第51个世界地球日,保护环境,守卫地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为倡导全社会积极行动,共建绿色家园,大城县检察院组织该院干警通过对院区卫生彻底清扫,集中学习、回顾与环保相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件,观看世界地球日宣传片等活动,从细微之处践行环保理念,不断强化环保意识。

保护环境,守卫地球,检察人在行动,请接收“大城检察”送您的法律干货:

这些法律,你有必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卫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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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勿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习回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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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动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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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 波

摄影:王成玉

编辑:张 剑

校对:王宗军

供稿单位:大城县检察院

厚德尚法

秉正担当

敢为人先

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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