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将有重大改革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将有重大改革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你在省外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省内也能处理了。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在原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也意味着,当你的行车记录仪或者手机拍摄到了其他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核实准确,即可作为处罚依据。

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信息、通知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在原第五十后增加六条,其中“第五十二条”写到: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或者驾驶人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未在通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审核录入效率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酒驾进行呼气检测时,往往有人说当时喝多了,事后才提出异议。《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本次修订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征求意见稿》里提出,“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对有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提高商业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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