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低齡男童殺人拋屍:安徽郎溪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後拋屍

又見低齡男童殺人拋屍:安徽郎溪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後拋屍


據@郎溪公安在線通報,2020年4月14日17時33分,郎溪縣公安局接楊某文報警稱:其女兒楊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疑似走丟,請求協找。經分析,楊某婷可能已被侵害。

4月15日,我局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通過大量工作,於4月17日晚將重大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獲。

經審訊,楊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

4月18日上午,根據楊某某供述並經現場指認,在梅村村一灌木叢中找到楊某婷的屍體。

惡魔不分年齡,悲劇總在重演。

去年10月20日,大連一10歲女孩被故意殺害身亡。

24日,大連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稱,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

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大連警方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因加害人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警方最終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兩個案件驚人相似: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兇手13歲男孩、10歲女孩被害、殺人拋屍…….可以想見兩案處理結果大概也是一樣的: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收容教養。


又見低齡男童殺人拋屍:安徽郎溪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後拋屍

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現行《刑法》第17條第1、2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最早對刑事責任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最早的《刑法》是在1980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

該法第14條第1規定: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是的。14歲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實行了40年。

我國刑事法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曾修訂過,不滿14歲的人無論犯何罪,不負刑事責任。

殺人償命只是願望,其實有的時候做不到。

去年大連蔡某某殺人拋屍案件,讓更多人知道了不滿14歲的人殺人不用償命,甚至不用坐牢。其中包括未成年人。

細思極恐。

40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文化、法律制度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未成年人的體力、心智、法律知識、參與社會事務的程度與40年前早已不能同日而語。

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校園霸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等問題和案件,引發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暴露出未成年人保護與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之間的失衡,亟待從立法上予以解決。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曾提供了一組未成年人犯罪數據,廣州市從2019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類嚴重暴力犯罪的有57人,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

可見,未成年人犯罪離我們並不遠。

如果不依法對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進行打擊,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將受到極大挑戰。隨著網絡時代的快速傳播,很可能會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形成錯誤認識,甚至有恃無恐,不利於預防和打擊犯罪。


又見低齡男童殺人拋屍:安徽郎溪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後拋屍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重視未成年人保護是我國一貫的刑事司法政策,但過度保護犯重罪的未成年人是不是對其他未成年人的戕害?

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依法打擊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已經成為了全社會的期待。

願逝者安息!願天使不再折翼!


本文系@王龍律師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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