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最高檢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日照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最高檢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檢發佈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日照市檢察院批捕、東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

日照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最高檢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姚某某(案發時為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古某從網絡平臺購進製作假冒註冊商標的打印機、標籤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偽造上述品牌的商標和包裝標識,貼牌生產光纖模塊等,並安排被告人莊某某、張某、魏某某聯繫客戶銷售至境外。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古某共計生產、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萬餘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標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萬餘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莊某某銷售上述光纖模塊58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352萬餘元),被告人張某銷售71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429萬餘元),被告人魏某某銷售124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745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9年4月8日,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接惠普公司報案,稱有客戶在山東日照某公司買到假冒惠普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並提供了銷售人員、發貨地點信息。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姚某某、古某、張某、莊某某刑事拘留,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魏某某刑事拘留。5月24日,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對姚某某、古某批准逮捕,對張某、莊某某、魏某某作出不批捕決定。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以姚某某、古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莊某某、張某、魏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鑑於侵權產品的買家多為國外客戶,為解決境外取證難度大、週期長等問題,辦案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惠普、思科公司的註冊商標證、授權使用證書,證明被侵權商標系註冊商標、被侵權方對該註冊商標享有知識產權的關鍵事實,引導公安機關重點調取、固定買賣雙方聯繫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等關鍵性電子證據,並強調取證規範,結合被告人之間的微信、QQ聊天記錄、銷售記錄臺帳、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等資料,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檢察官根據在案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結合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認為莊某某等三人明知銷售的產品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姚某某以本人註冊的公司名義招聘、僱用其從事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貼牌、銷售行為,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的是既假冒註冊商標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遂改變定性,將全案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本案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檢察官認為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各不相同,各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區分。姚某某是犯罪的組織實施者且獲取鉅額利潤,應對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古某及3名主要銷售人員,作用相對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應從輕處理。檢察官經多次向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宣講法律政策、核實溝通細節,精準提出量刑建議,體現罪責罰相適應原則,最終5名被告人全部認罪,4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注重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認真聽取被侵權企業意見、多次及時回應被侵權企業密切關注的訴訟進展、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等問題,確保其合法權利的行使,做到案件辦理公開透明。

2019年9月6日,經上級院指定管轄,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對姚某某等5人提起公訴。12月12日,東港區人民法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莊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同時,判決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本案侵權對象為“HP” “CISCO” “華為”等國內外知名註冊商標;二是作案時間長達四年之久;三是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職責,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了我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主要表現在:

一是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效率,降低了審前羈押時間。辦案檢察官沒有退回補充偵查,而是堅持同步審查、同步補證、同步溝通核實“三同步”工作法,在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時限內提起公訴,顯著提高了辦案效率,減少了被告人在審前被羈押的時間,切實保護了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

二是積極引導取證,細緻審查研判,夯實起訴基礎。本案檢察官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補充證據材料26冊,完善了證據體系;通過辨微析疑,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準確定性,審查起訴質量高。

三是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檢察官對所有涉及被侵權註冊商標的犯罪事實,堅持同等標準審查、同等標準引導補證、同等標準起訴,有助於優化營商環境。

四是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促使案結事了。由於前期對被告人和商標權人訴訟權利保障充分,判決後,國內外權利人對判決結果均無異議,被告人也未上訴,切實做到案結事了,節約了訴訟成本,實現了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日照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最高檢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林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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