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銷售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這些人被判刑

近年來,全區各級檢察機關圍繞服務經濟建設和發展大局,認真履行檢察職責,依法辦理了一批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案件,切實保護了知識產權和服務創新發展,為我區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保障。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佈4起典型案例,以增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識產權意識,合法使用知識產權,促進改革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假冒、銷售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這些人被判刑


案例一:韋某某等四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依法嚴厲懲治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知名商標品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9日,被告人韋某某、謝某某、謝某瓊經預謀後,在未獲得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僱傭工人在桂林市興安縣農科所旁的一間廢棄工廠內,假冒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的多個註冊商標,生產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寶。2016年11月至案發,韋某某等人將金嗓子喉片、金嗓子喉寶以每件1150元的價格銷售到廣東、江蘇等地的副食品商行。被告人莫某某從韋某某處共計購進貨值金額為58113元的金嗓子喉寶,銷售至江蘇、廣東等省市,銷售金額達100000元,至案發已全部銷售完畢。

2017年9月9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工廠內繳獲生產設備及假冒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的包裝紙盒、假冒的金嗓子喉寶成品一批,並將涉案人員抓獲歸案。經查,被告人韋某某、謝某某、謝某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產品,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88063元。案發後,韋某某已賠償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17000元。

2018年11月,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二、典型意義

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區優秀科技型企業,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寶銷售範圍廣、銷量大,假冒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寶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檢察機關將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擺在突出位置,主動服務民生,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配合,適時介入偵查,就案件涉及的罪名、證據的收集與固定等方面積極引導取證,形成打擊合力,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二:湯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強化重點案件辦理,注重三個效果統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湯某某於2016年4月至5月間分兩次以每本4元的價格銷售給鄧某某《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讀本(2016年版)》10000冊,獲利人民幣4萬元。鄧某某將上述《讀本》分別銷往廣西區內各地。經鑑定,上述《讀本》全部為侵犯學習出版社、人民出版社著作權的出版物。

2019年6月25日,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為惡劣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具有手法隱蔽、專業性強、產業化經營等特點。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增加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有效嚴懲犯罪,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案例三:王某等四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護航“一帶一路”節點城市的經濟秩序,維護我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廖某某商定共同出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耐克、阿迪達斯等運動品牌的商品,三人約定王某佔47%的股份、黎某某佔30%的股份、廖某某佔23%的股份。由王某負責總體協調工作,黎某某負責佈置賣場,廖某某負責找場地。2017年8月,三人聘請被告人文某某負責攤位的搭建和接收前期貨物,並聘請銷售人員在桂林市象山區凱風路90號萬福廣場外場銷售從外地進貨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耐克、阿迪達斯品牌的商品。2017年9月6日,公安機關在以上地點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耐克、阿迪達斯品牌的商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68514元。經查,已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達人民幣111965元。

2019年4月28日,四名被告人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至五萬。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出售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運動商品案件,不但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失,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損害了廣西桂林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檢察機關充分履職,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護航“一帶一路”節點城市的經濟秩序,充分維護我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

案例四: 吳某某、林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全面引導收集證據,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吳某某向他人低價購買了假冒茅臺註冊商標的酒並明確告知被告人林某某這些假冒茅臺註冊商標酒是用低端的白酒通過勾兌、調味製作而成的假酒。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22日期間,吳某某以每瓶290元的價格銷售了約400 瓶假茅臺酒給林某某。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吳某某銷售了1194瓶500ml假茅臺酒、2瓶假十五年茅臺給林某某,銷售金額共計349760元。林某某在吳某某處購得假茅臺酒後,於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將其中的408瓶假茅臺酒以每瓶710元的價格銷售給湯某某,銷售金額共計259860元。隨後湯某某將這批408瓶假茅臺酒以每瓶960元至1030元的價格分七批銷售給賀州某酒行。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賀州某酒行扣押其在湯某某處購買的假茅臺酒共計231瓶。

2019年8月27日,湯某某被不起訴。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吳某某、林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金額大、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為確保打擊效果,檢察機關積極全面引導證據收集,著力解決取證方向、法律適用等疑難複雜問題,增強了指控力度,保護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還主動向食品安全領域延伸監督觸角,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記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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