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二小姐和丈夫許先生、女兒許妹妹一起乘坐電動自行車,與一輛麵包車相撞。許先生不幸重傷身亡,所幸陳二小姐輕傷,許妹妹(6歲)無損。許先生生前辦理了遺囑公證,其名下的房屋一套由女兒許妹妹繼承。現陳小姐持遺囑公證書到公證處,為許妹妹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繼承法第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行為能力,指權利主體憑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的資格。各國法律規定已達法定成年年齡的自然人為有行為能力人,在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為禁治的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指行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為能力的資格,也就是僅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司法實踐中對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從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出發,承認他們有部分行為能力,即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於法律上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和保護人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機關辦理的法定代理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理和保護未成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依此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和法律規則,未成年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分為兩種情況:
①完全無行為能力人,應當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行使;
②有部分行為能力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可以由他們的父母、監護人代為行使,也可以在徵得父母、監護人同意後自己去行使。
本案中,由於許妹妹的母親陳二小姐尚健在,許妹妹繼承父親許先生上述公證遺囑中的遺產,應由其母親陳二小姐代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圖:頭條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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