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期间,我认为律师的工作主要可以分五大块:一、阅卷并做阅卷摘要。二、会见嫌疑人,逐一核实相关证据。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四、制作质证意见大纲。五、整理辩护意见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重在提出无罪或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第一章 阅卷并做阅卷摘要(WORD版)

阅卷和做阅卷摘要工作是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重心,也是核心,甚至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重中之重。做好该项工作,可以起到一劳永逸的作用。该项工作是制作质证意见大纲、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整理代理思路和书写辩护意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阅卷摘要,其他工作也就水道渠成。在做阅卷摘要时,不妨通过批注、标注、脚注等,顺道对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阅卷怎么阅,阅卷摘要怎么做的问题。我认为可以有两种阅卷方法:第一种是可以根据卷宗顺序,分别对卷一、卷二……进行阅卷,然后制作卷一P1、P2……里有什么内容。第二种是先对逮捕意见书、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先进行阅卷,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了认识了解后,再按阅宗顺序有重点的阅卷。

关于每页需要摘抄哪些内容,我个认认为应当对卷宗证据的名称和种类分别归类后进行摘抄。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辩认笔录、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执行逮捕决定书、提讯提解证、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到案经过和起诉意见书阅卷摘要的制作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首部的讯问时间(起止时间精确到分)、侦查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讯问地点、被讯问人姓名都要摘抄。

2、着重阅读被告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摘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数量、人数、行为、数额、人次、起数、损害后果等影响定罪、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要点。

3、对共同犯罪中参与的人员名字、谁提意、谁组织、谁实施、谁起的什么作用着重摘抄。

(二)被告人的辩认笔录

1、辩认笔录首部的辩认时间(起止时间精确到分)、侦查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辩认地点、辩认人姓名、见证人姓名。

2、辩认结果。

(三)嫌疑人的传唤证或拘传证

传唤或拘传的到达时间、到达地点、了解什么事、签发时间、签发单位、传唤的起止时间等。

(四)拘留证、逮捕证和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

1、嫌疑人名字、涉嫌罪名、签发时间、签发单位、嫌疑人签收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送达人名字、看守所值班人员名字、送达看守所时间。

2、决定变更制措施的签发时间、送达时间、送达人、签收人、担保方式、担保人、保证金数额等。

(五)逮捕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

发生时间、参与人员、地点、数额、损害后果等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落款时间和单名名称。

(六)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执行逮捕意见书

嫌疑人名字、涉嫌罪名、落款时间。

(七)提讯提解证

提讯人名字、每次的提讯起止时间(精确到分)、被讯问人名字、看守所值班人员签字。

(八)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决定延长的起止时间、嫌疑人名字、罪名、决定机关、落款时间。

(九)补充侦查意见通知书

检察院认为哪些证据不充分,哪些事实需要继续核实和调查。

(十)到案经过或情况说明

到案时间、到案人员、如何到案、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十一)比对上述阅卷摘要,审查证据三性并进行标注、批注

1、比对讯问笔录与拘传证

查看拘传时间是否超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饥饿审讯、疲劳审讯。多份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复制粘贴现象。

2、比对讯问笔录与拘留证

讯问地点是否违法,拘留后是否立即送达看守所(24小时内)并立即进行讯问(到达看守所24小时内)。有的讯问笔录多数是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完成,在看守所内仅有送达逮捕证时的讯问笔录,这就得注意之前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比对讯问笔录与提讯提解证

查看提讯人是否一致、提讯时间是否一致、提讯证上载明的讯问笔录是否全部作为证据提交,如果不一致可要求完整提交或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4、比对辩认笔录

主要看有没有见证人、辩认人和侦查人员签字,提供的照片相似度高不高,比如需要辩认出的对象是胖的或者光头,然而提供的其他照片全是瘦的或长发的,这种辩认笔录可信度不高。如果辩认对象是人或物品,无辩认笔录的,程序违法。

5、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查看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讯问时间违法。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辩认笔录、传唤证

(一)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首部的讯问时间(起止时间精确到分)、侦查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姓名都要摘抄。

2、着重阅读被询问人说了什么,看到了什么。摘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数量、人数、行为、数额、人次、损害后果等影响定罪、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要点。

3、共同犯罪中参与的人员名字、谁提意、谁组织、谁实施、谁起的什么作用着重摘抄。

(二)被害人、证人的辩认笔录

1、辩认笔录首部的辩认时间(起止时间精确到分)、侦查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辩认地点、辩认人姓名、见证人姓名。

2、辩认结果。

(三)传唤证

传唤的到达时间、起止时间、到达地点、了解什么事、签发时间、签发单位、被传唤人名字。

(四)比对上述阅卷摘要,审查证据三性并进行标注、批注

1、询问内容是否存在威逼利诱;

2、询问时间、询问地点是否违法;

3、是否存在饥饿、疲劳询问;

4、多个证人或被害人存在的,是否单独进行询问,必要时要求提供询问视频录像;

5、比对辩认笔录

主要看有没有见证人,提供的照片相似度高不高,比如需要辩认出的对象是胖的或者光头,提供的其他照片全是瘦的或长发的,这种辩认笔录可信度不高。如果有辩认的人或物品,但无辩认笔录,程序违法。

三、物证和书证及其中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搜查清单、查封扣押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移交笔录和移交清单、照片等视听资料制作笔录

(一)搜查证

批准机关、签发时间、搜查时间、搜查对象、搜查场所。

(二)搜查笔录和搜查清单

搜查时间、搜查地点、搜查出的物品名细、搜查人员(两名侦查人员)、物品所有人签字、见证人签字、保管人签字。

(三)查封扣押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

时间、地点、物品名细、侦查人员两名、见证人一名、物品所有人、保管人。

(四)移交笔录和移交清单

时间、地点、移交人、接收人、见证人、所品所有人、物品明细、保管人。

(五)照片等视听资料及其笔录

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两名、见证人、所有人、制作条件、制作过程、制作方法。

(六)比对上述阅卷摘要,审查证据三性并进行标注、批注

程序是否合法、来源是否合法,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应笔录。

四、电子数据及其笔录

1、存诸介质;

2、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两名、见证人、所有人、制作条件、制作过程、提取方法。

3、比对程序是否合法,来源是否合法、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应笔录。

五、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1、时间、地点、勘验人、见证人、现场方位、周围坏境;

2、比对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是否及时、现场是否遭到破坏。

六、检材移交笔录及鉴定意见书

(一)检材移交笔录及清单

检材移交的时间、地点、移交人、接收人、见证人、所品所有人、物品明细、保管人;

(二)鉴定意见书

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名称、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执行标准、鉴定意见(结论);

(三)比对上述阅卷摘要,审查证据三性并进行标注、批注

1、扣押清单与移交清单检材物品及数量是否一致;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是否签名、签章;

3、鉴定机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被污染;

5、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合法或符合规范;

6、鉴定依据是否错误。

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

详见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八、数据统计(横向统计和纵向统计)

1、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犯罪次数;

2、证据不足的犯罪次数;

3、犯罪数额;

4、有被害人的犯罪次数;

5、无被害人的犯罪次数。

第二章 会见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

与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重在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部分证据需要核实其关联性。至于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律师审查的范畴和工作。另外,辩护人需要重点要核实哪些证据?我个人认为,尽量逐一核实,并做相应记录,降低律师的责任和风险。但是,核实工作的重心应放在嫌疑人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书据的照片截图等方面。

一、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证言的核实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证言我们可以视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敝端就是最容易受人左右,人的因素是关键。审查和核实言词证据的背景和真实意图,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存在诱供、刑讯逼供、诱导被害人和证人、胁迫被害人和证人,是否存在诬谄、诋毁,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我们律师需要考虑如何揭穿。

二、书证的核实

核实形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不完整、断章取义、伪造、变造的内容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我们律师需要考虑如何揭穿。

三、视听资料的核实

是否存在不完整、断章取义、伪造、变造、增加、减少、剪集的情况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我们律师需要考虑如何揭穿。

四、电子数据照片的核实

比如转款凭证、联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这不但要核实真实性,还要核实关联性。

第三章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律师需要学习的文件主要有九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章证据(第一节到第九节,即第61条-第112条,共计9个小节,计62条);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2017年6月27日施行,共计42条);三、《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文,2018年1月1日施行,共计36条);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他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共计30条);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2016年7月1日施行,共计39条);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2006年2月1日施行);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然后12月30日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我们逐一分析,依据阅卷摘要的标注和批注我们整理即可制作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哪些情形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如下:

一、物证和书证的合法性审查

1、搜查、扣押程序和方式违法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2、无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且不能证明证据来源;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审查

1、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2、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3、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询问证人、被害人没有个别进行的(需要查看视频录音录像);

5、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6、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7、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8、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9、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律师未到场的;

10、证人或被害人无辩知能力、精神状态失常或无行为能力的;

11、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12、经法院通知,被害人或证人拒不出庭出作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合法性审查

1、采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致使被告人违背真实意愿的: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4)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注:审讯时间过长的,要查看同音同步录像,是否确实保证被告人的休息和饮食。

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3、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5、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律师未到场的;

6、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7、讯问地点违法的(宣布拘留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备注:

1、在看守所内讯问仅有宣布拘留笔录或宣布逮捕笔录的,着重审查在看守所之外的同音同步录像;

2、拘留后,随即又指定监视居住的,着重审查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全天候24小时的录音录像(居住场所和讯问场所必须分开)。

四、检材查封扣押清单、检材移交清单和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鉴定适用的规范文件或法律依据错误的;

1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合法性审查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勘验、检查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未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未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3)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不相符;

(4)现场、物品、痕迹等存在伪造、破坏情形;

(5)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存在伪装或者变化等;

(6)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未说明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存在矛盾。

2、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

1、无原始存储介质的;

2、有存储介质,但无法封存、不能遂案移送,未有情况说明的;

3、提取、收集过程违法,过程又不能重现的;

4、电子数据存在增加、删减、修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完整性不能保证的,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提取、收集过程不能证明几人进行或系1人进行的;

7、提取、收集无笔录印证,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8、提取、收集有笔录,但是欠缺制作和取得时间、地点、方式、提取人、收集人、见证人、持有人签字确认,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七、制作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1、首部律师、律所、被告人、罪名、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四章 制作质证意见大纲

根据阅卷摘要的标注和批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内容,按卷宗顺序先逐个发表质证意见,然后再根据指控的每起犯罪事实涉及的所有证据及其证据链综合发表质证意见。

第五章 制作辩护意见书与

提交相应材料

一、制作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重在提出证据不足、自首的认定、免于刑事起诉、主从犯的认定辩护意见,对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不作为重点。

二、制作需要补充证据或加强证据的目录

有人会问,为什么这样做,你明明是辩护人,为啥要履行公诉人的职责,你不是在陷害你的当事人吗?甚至有人觉得你不可理喻。我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虽然是以审判为中心,但是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是为实体刑法服务的,现阶段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坐实被告人的罪名,有罪推定优先依然是潜在或潜意识的思维。所以,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侦查的机会,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延期审题理并退回补充侦查。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在审判阶段,即便建检察院不主动行使他的检察建议监督权。法院一般在现阶段不会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被告人无罪,而会建议检察完退回补充侦查或撤诉,穷尽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由纠问式向对抗式方向发展,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无罪推定依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即便辩护人不制作需要补充证据或加强证据的目录,多数公诉人依然会依据你的辩护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甚至公诉认将辩护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原封不动的转给侦查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按辩护人的观点去补充。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何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什么不等到一审庭前会议上解决排非的问题

我原来也认为应在庭前会议上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比较合适,但

是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刑诉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有4次退会补充侦查4个月的机会,我认为是这是无限侦查权的延伸。所以,我个人认为,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和资源,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但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在一审的庭前会议上也要提。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另一层含义是为了和公诉人讨价还价进行诉辩交易,力争做到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免于刑事处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能从轻的从轻,能减轻的减轻。

四、向公诉人提交阅卷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补充或加强证据建议书、辩护意见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提交阅卷摘要的目的是争取节省公诉人的阅卷时间,影响公诉人

的阅卷思路。

提交材料时,辩护人应把重心放在和公诉人交换自己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上。

五、关于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提交的问题

如果按照新的鉴定机构、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人等因素,重新做出的鉴定意见,辩护人没有任何把握,甚至鉴定意见更加严重,我的观点是重新鉴定的申请就不提,只攻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反之,就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风险提示

与执业禁忌

一、卷宗、阅卷摘要不得向嫌疑人亲属查阅、复制;

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包括身份信息),不得向嫌疑人亲属透露,防止串供和妨害作证;

三、需要收集证据的,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者让嫌疑人亲属亲自收集并在证据材料签名、按收印、写上时间和证据来源,不建议辩护人亲自收集;

四、不建议辩护人约见被害人和检方证人;

五、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问题。

在充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案情,经过综合评判后,向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出律师建议,告知签订的后果和不签订的后果。充分尊重被告人和家属意见,让被告人及其家属自主采纳或决定,原则上不强制被告人及其亲属同意。律师在向被告人及其亲属分析案情、分析签订或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时,律师应当做好会见笔录或接待笔录。

六、律师代理涉黑涉恶、重大、群体性案件时,要做好律所所在律协和司法局的备案程序,律师异地办案的,还要到案件管辖地所在律协办理备案。辩护人要求改变涉黑涉恶性质或作无罪辩护的,要有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且律所同意改变涉黑涉精心性质或无罪辩护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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