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

一、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不一定能取保候审


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属于犯罪的时候或者案件事实还未查清的时候认罪认罚,不一定能对案件起到很大的作用。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且属于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容易在内心将该类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严重的罪行,一类是比较轻微的罪行。


如果该行为在公安机关看来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即便认罪认罚,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审;至于比较轻微的罪行,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大部分不会自己做出取保决定取保,而会交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


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罪行比较轻微时,还有一种情况可能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即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且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提前移送审查起诉,争取尽快结案,而不是取保。


所以实际上在侦查阶段,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公安和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罪行比较轻微的情况,因为这类案件的结果具有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不了解某区域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待该类案件的基本态度的前提下,最好不要提前称认罪认罚。因为提前称认罪认罚,也不能直接进入认罪认罚程序,更不一定在该阶段有助于取保候审。


但一种情况除外,即单人犯罪,属经济犯罪,涉案金额不大,当事人已经尚未被批捕,辩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此时如果提前表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诚意,应当没有脱保可能性,从而准予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有一定作用


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才真正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推动案件进展的功能。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相对独立的,而且认罪认罚程序完全由检察官主导。侦查阶段,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仅限于审查批捕期内的那几天,其他时间案件都完全是公安主导的。而公安又一般很难判断出侦查阶段说认罪认罚的人之后是否还会如期所言认罪认罚,所以侦查阶段尤其是刑事拘留阶段,公安对大部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表示不会太过考虑。


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官认为定罪没有问题,但基于其他原因案件审理期限可能会比较长,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没有其他不利因素的前提下,或许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确实能变更强制措施,和地域有很大的关系。在部分区域,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和通过的几率非常低。广东境内广州认罪认罚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几率非常高,部分地区如东莞、中山则是逮捕后如果不出现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作用如何体现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从宽处理但从宽处罚的程度较为有限。对于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情况比较清晰,只是定性问题,部分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从犯,且被羁押的时间较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有部分被告人不认罪,预计的审理时间较长,那么认罪认罚的部分被告人或许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有被害人的案件要谨慎把握认罪认罚


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办案机关认为确实属于犯罪,在被害人不谅解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取保。所以认为该案件确实属于犯罪,预备放弃无罪辩护,那么认罪认罚之前,最好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否则取保和缓刑的难度都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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