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兩名暴力阻礙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


日前,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阻礙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案件嫌疑人批准逮捕,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阻礙疫情防控的尋釁滋事案件嫌疑人批准逮捕。


市檢察院說,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對於侵犯人身安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將堅決依法從快從重從嚴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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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阻礙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案件嫌疑人批准逮捕


2月11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簡介

經查,2月9日13時30分許,青浦區某小區業主張某、封某夫婦及其兒子張某某外出購物返回小區時,小區保安上前對三人進行例行體溫檢測。經檢測,張某某體溫異常,保安遂讓其暫緩進入小區並要求對其複檢。張氏父子為此表示不滿,下車與保安爭執,並將車輛停放在小區門口影響正常出入秩序。後經複檢,張某某體溫顯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進入小區。但犯罪嫌疑人張某卻藉故生事,繼續與保安進行爭吵,拒絕將車輛駛離現場,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


滬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兩名暴力阻礙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

張某駕車堵塞小區出入口


14時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到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反覆向張某解釋這是疫情期間的必要防控措施,並責令其儘快將車輛駛離。張某非但不聽民警勸告,而且故意連續開車點剎,拖延駛離。民警經多次警告無效,遂對張某採取強制傳喚,此時張某突然踩油門加速行駛,導致一名民警手臂受傷。


2月10日,青浦公安分局對張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日,青浦區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


滬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兩名暴力阻礙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


2月11日上午,青浦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青浦區檢察院提請批捕。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開車拖撞執法民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當日,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從快批捕了該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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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阻礙疫情防控的尋釁滋事案件嫌疑人批准逮捕


2月11日,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凌某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簡介

經查,1月31日15時30分許,社區志願者許某在閔行區一小區門口開展防疫工作時按照要求攔下一輛欲進入該小區的外來機動車,許某向該車駕駛員解釋非本小區的車輛要業主來門口接的規定後,該車駕駛員遂與許某發生爭執,並打電話通知其前兒媳吳某及丈夫凌某到場。


犯罪嫌疑人凌某及其妻子吳某到場後,開始辱罵志願者,雙方便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凌某隨即上前推搡許某,不顧他人勸阻徒手將許某摔倒在地並騎坐在許某的身上對許進行毆打,致許某全身多處受傷。


閔行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後於2月6日依法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凌某刑事拘留。同日,閔行區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


2月10日,閔行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無視重大疫情期間小區管理,藉故生非,毆打志願者致其受傷,情節惡劣,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九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凌某批准逮捕。



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廣大醫護人員、公安民警、基層幹部、志願者等不顧自身安危,日夜奮戰在防疫第一線,對於侵犯他們人身安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將堅決依法從快從重從嚴懲治!
上海檢察機關呼籲,要理解支持配合當前開展的各項防控措施,一切是為了守護好我們上海這座城市!

滬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兩名暴力阻礙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


作者:上海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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