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發管理辦法: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可不招標--四川新聞--四川--地方--首頁

4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辦法》,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的,可在開工後補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辦法》明確,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限於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範圍。

《辦法》規定,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包括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儲備庫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中每種類型的隊伍數量一般不少於3家,儲備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管理。

《辦法》要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搶險救災,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記者 任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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