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局中局”:商会原副会长骗贷术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担保“局中局”:商会原副会长骗贷术

67岁的李江山如今身在香港,他是香港永通发展集团董事会主席,在江西资本市场亦颇具名望。李江山曾在内地开展不少慈善活动。


李江山近些年陷入一起上饶银行担保纠纷,江西泉州市商会原副会长林建新亦卷入其中,最终,林建新因合同诈骗等罪名被判无期徒刑。近日,最高法公示了上述担保纠纷的再审判决,认定李江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起担保纠纷背后,实则潜伏着诸多秘密。剥开看,一个个“局中局”展露出来。


第一局:幕后协议


一笔2500万元的担保贷款是该案源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4月22日,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与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誉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3年内授信该公司2500万元,同日,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与李江山、涂雅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为五誉公司在上饶银行南昌分行处办理的约定的各类业务,在任一时间点上实践形成的债权最高额度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内提供担保,并抵押了相关房产。相关合同签订后,上饶银行南昌分行向五誉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


担保人李江山与涂雅雅实为夫妻,在江西资本市场具有一定名气。据北大新闻网2017年的一篇文章显示,李江山、涂雅雅夫妇向北京大学捐资支持大数据平台建设。李江山为香港永通发展集团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据了解,香港永通发展集团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新加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涉足制造、房地产开发、金融、矿业、物流、外贸等多种行业。


天眼查显示,五誉公司法人为林建新,李江山与林建新最初的交点是——江西泉州商会。


李江山祖籍福建泉州,目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早年辗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经商。他本人告诉记者,当年自己在香港做生意,江西省相关领导到香港招商引资,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回到内地投资,江西泉州商会当时找李江山做顾问,彼时林建新正是该商会副会长,双方结识。相关判决书显示,林建新常向李江山名下的公司拆借资金。


而上述的2500万元借款,幕后实则另有协议。(2016)赣刑终280号判决书显示,2013年4月23日,林建新与李江山签订协议,五誉公司向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借期3年,以银行审批及借据的时间为准。由李江山用其房产提供担保,所贷款项李江山使用2000万元,林建新使用500万元,双方按此比例承担利息等费用。


专注于金融领域的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庆波告诉记者:“这实际构成了两重法律关系,贷款用途被改变了,部分被非贷款人使用。”


第二局:移花接木


该笔贷款最终还款,但故事才刚刚开始。


2014年4月15日,五誉公司归还了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上述2500万元贷款,在此期间,仍处于李江山担保的有效期。林建新并未罢手,转向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再次借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示的关于林建新的刑事二审判决认定,林建新2014年4月15日编造五誉公司与江西博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势昇实业有限公司的三份虚假商品购销合同,在担保人李江山的财产担保期限内,与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下辖青山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500万元贷款资金到账后,林建新2014年4月17日用于归还涂芸等人欠款和某国有银行到期承兑贷款等。


虚假合同为什么会过审?对此,上饶银行回复本报称:“上饶银行各项业务均在监管核准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办理程序符合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受托支付,三份购销合同均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主体和合同印章真实。”


第二笔2500万元借款最终逾期,上饶银行方面提起诉讼追索担保人李江山,但一审法院对上饶银行南昌分行要求李江山、涂雅雅在最高额抵押金额内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上饶银行不服提起二审、再审也均未成功。


最高法近日公示了再审判决,认定本案2500万元贷款的出借人是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而并非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亦非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李江山与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并未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本案2500万元债务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


另外,(2016)赣刑终280号案件认定,“林建新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公司已大量举债的真实情况,虚构公司有巨额业务的事实,骗取担保人李某1(即李江山)为其公司向银行贷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林建新以欺骗手段取得真实担保的贷款,实际诈骗对象是担保人,即林建新骗取担保人25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法表示,根据上述判决,法院已经认定林建新骗取李江山提供2500万元担保的行为系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江山、涂雅雅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而林建新所涉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显示,林建新因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林建新身边人士告诉记者,林建新当时资金链断裂,目前正在服刑,同时也在申诉。


那么,针对此笔逾期款项,上饶银行将如何处理?上饶银行回复本报称:“我行正在依法进行相关法律程序以保障相关权益,避免资产损失。”


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告诉记者:“导致保证无效的有很多种情况。第一种是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比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二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第三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还有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局:银行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纠纷,上饶银行吴某屡被提及。


2017年11月10日,李江山到一审法院接受询问,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中,李江山在回答“本案的情况是怎样的,你陈述一下”时称:林建新串通上饶银行吴某,去我公司向我借款,林建新和上饶银行吴某到我公司问我借5000万元,我现金不够只借了2500万元,另外,2500万元骗我为他办了本案的抵押担保,后来公安机关查到吴某与林建新有资金来往,是串通我来骗我担保的,省高院刑事案件判处本案所涉担保是合同诈骗,林建新也判了无期,案件是有诈骗性质的。


记者就上述内容与上饶银行确认,并向其确认吴某在该案件中的角色,上饶银行并未直接回答,仅表示:“李江山本人前期已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已介入相关事件的审查。五誉公司在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25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是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限一年,五誉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归还该笔借款,在还款期内正常归还,当时未逾期。”


实际上,上述李江山个人借给林建新的2500万元,也汇入其在上饶银行的账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显示:2014年1月28日,林建新向李江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林建新向李江山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同日,李江山实控的江西新港鞋业有限公司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江西分行账户向五誉公司在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的账户分三笔共汇入2500万元。


上述2500万元个人借款,目前已被确认为李建新合同诈骗。该笔款项转入林建新在上饶银行的账户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而2014年4月15日,林建新实控五誉公司还款上饶银行2500万元。可以发现,两个时间点仅差2个多月。那么,该笔个人借款是否与林建新还给上饶银行的2500万元款项相关?


对此,上饶银行告诉记者:“五誉公司在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的账户为基本结算户,2014年1月28日转入该账户的2500万元与我行信贷资金无直接关系。”李江山也告诉记者,该笔借款林建新并未用作还上饶银行贷款。据其了解,部分被林建新转移到香港。


值得注意的是,林建新第一次贷款2500万元是从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第二次为什么选择从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借款?李江山在最高审提出书面意见称,吴某在本案2013年4月贷款时系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经理,2014年4月已是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副行长,其与林建新串通欺诈担保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林建新身边人士告诉记者,林建新与吴某相识。另外,《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人事抄告单》对上述部分内容有所印证,证明经办人吴某在2013年7月25日调至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任副行长。


记者就吴某职位调动等内容与上饶银行确认,对方表示:“对于林建新一案,公安机关已有侦查定论,相关案件也已审结,具体情况以司法结论为准。”


另外,林建新从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获得款项后,部分用于偿还某国有银行到期承兑贷款等。银行贷后检查为什么没有发现用途改变?对此,上饶银行告诉记者:“五誉公司在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的2500万元贷款,上饶银行青山湖支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受托支付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江西博骏实业有限公司及南昌势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并未向林建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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