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法院:房屋買賣中的“陰陽合同”裁判指導意見


全國各地法院:房屋買賣中的“陰陽合同”裁判指導意見

各地法院裁判指導意見:房屋買賣中的“陰陽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2014年12月16日)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籤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籤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2018年11月26日)


二、二手房買賣相關問題


(一)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房屋先後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因該數份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誠信原則,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


8、當事人分別簽訂了幾份買賣合同,但約定的房價不一致。現當事人對於房屋成交價格產生爭議,如何認定?答:對於前後合同約定的房價不一致這一情況,根據後合同優先於前合同的原則,原則上應以後訂立的合同為準。如一方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雙方為規避納稅、騙取貸款等,而故意在此後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合同中訂立虛假價格的,因該項變更非雙方變更房價的真實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應予以認定,仍應以前合同約定的成交價履行。


判斷時,除由提出異議方承擔舉證責任外,還應結合前後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前後合同約定的成交價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綜合判斷。此外,對於當事人確存在規避納稅、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可一併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產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討論紀要(1993年10月27日)


21.雙方自願,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已實際交付房屋和房價款的,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定雙方買賣合同有效,並責令雙方到房管部門補辦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十)關於房屋買賣中“黑白合同”的認定問題


房地產交易中,有些當事人為規避國家稅收法律和稅收監管,出賣人和買受人通常簽訂兩份價格不同的買賣合同,其中用一份價格較低的合同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另一份價格較高的合同為真實的交易價格並實際履行的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兩份價格不一致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徵求意見稿)(2017年8月15日)


6、簽訂“陰陽合同”的如何處理?


為避稅、套取銀行貸款等網籤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雙方通謀 虛偽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以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房屋 買賣合同為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徵求意見稿)(2017年8月15日)


21、出賣人、買受人與中介機構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出賣人、買受人與房地產中介機構三方簽訂的中介合同中, 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應認定該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間和房屋買賣兩個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間和房屋買賣 兩個法律關係分別提起訴訟,也可以就兩個法律關係同時提起訴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12年3月5日)


11、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因該數份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簽訂時間的先後、實際履行情況、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等因素,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應予履行的合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2017 年 9 月 12 日)


十八、當事人在提交登記機關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虛構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一方請求按照真實的交易價格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提交登記機關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虛構交易價格,登記機關按照真實價格核算或者追繳稅費,導致交易稅費增加,對增加部分稅費的負擔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一般由當事人 按照法律規定負擔。


本文內容摘自:《各地法院裁判指導意見精粹:房屋買賣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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