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硬核”促调解

2020年4月9日上午10时,慑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硬核”实力,被告龙某某因外出办事不便来我院向法官申请解冻自己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承办法官详细告知了相关解冻的法律规定,经耐心释法明理,不仅让被告龙某某认识到自己恶意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还积极促成了案件当事人双方和解。

据悉,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龙某某因拖欠原告李某某12.5万元的钢材货款被告上法庭。在法官建议下,原告李某某起诉前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承办法官及时作出民事裁定,我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龙某某名下1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

为促成本案和解,承办该案的法官魏彩霞积极和案件当事人双方沟通,详细了解双方意愿并组织调解。被告龙某某表示,货款是认可的,但是原告李某某要求的资金占用费太高不能接受。魏彩霞法官明确告知龙某某,其拖欠货款2年,支付资金占用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释法,龙某某同意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今的资金占用费。经与李某某电话沟通,其表示如果被告龙某某一次性付清款项就作出让步,将认可龙某某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时间。

最终,被告龙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保全费、诉讼费共计130887元。李某某收款后立即提交了银行账户解冻申请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我院在办案中严格落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告知当事人诉前、诉中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并详细告知申请流程。通过采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方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高效、便利解决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诉前财产保全“硬核”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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