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低風險地區社區建立快遞員、配送員准入機制

中新網4月16日電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與服務工作精準化精細化指導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低風險地區和未發現病例社區,聚焦恢復秩序提供服務,解除社區封閉式管理措施,允許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繼續實施人員和車輛出入登記、體溫監測,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快遞員、配送員准入機制。

《方案》強調,社區防控與服務工作精準化精細化的總體要求是:遵循“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和以縣域為單位實施差異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據縣(市、區、旗)疫情風險等級和社區疫情劃分,科學精準制定實施社區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癒患者和解除醫學觀察人員迴歸融入社區相關工作,助力全面推進復工復產,努力減少疫情防控對社區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

在低風險地區和未發現病例社區,《方案》提出,對於入境人員,要會同其家庭、工作(接待)單位、入住酒店對其進行主動追蹤登記,納入網格化管理,並根據當地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做好其本人及其相關人員的集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健康監測工作。

其中,對於高風險地區返回人員,如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應協助做好人員接送工作;如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應組織相關社區服務機構和志願者做好生活物資保障、健康監測工作,並協助法定機構送達解除隔離醫學觀察通知書。

對於非高風險地區返回人員,如已持有健康證明(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滿證明,以及防疫健康信息碼、健康通行碼綠碼等),且乘坐“點對點”特定交通工具到達的,可不再實施隔離醫學觀察。注意發現和報告無症狀感染者。

在低風險地區和未發現病例社區,《方案》指出,聚焦恢復秩序提供服務。解除社區封閉式管理措施,允許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繼續實施人員和車輛出入登記、體溫監測,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快遞員、配送員准入機制。

同時,恢復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服務站點開放,優先提供政務事項辦理、就業信息諮詢、圖書外借歸還等服務項目,並做好衛生防護和人員限流措施,加強對社區室內外活動場所和器材設施的日常消毒。支持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社區超市(便利店、菜店)和美容美髮、洗染、維修等社區生活性服務網點恢復營業,鼓勵採取電話或網絡預約等方式減少人員聚集。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協助轄區企業復工復產,村民委員會要組織開展農業生產。

在中風險地區和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社區,《方案》指出,合理確定防控管理場所和人員,實施針對性防控措施。對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應充分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和社區工作者網格化管理作用,做好排查和集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工作。完善對返回社區的新冠肺炎治癒出院患者管理,會同專業機構落實隔離管理和健康狀況監測。

在中風險地區和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社區,《方案》提出,聚焦疫情防控和恢復秩序提供服務。完善社區封閉式管理措施,在對相關場所和人員採取防控措施的同時,完善社區人員和車輛分類機制,確保復工復產人員和車輛正常出入。暫停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服務站點開放,對於確有需要的可採取電話或網絡預約方式上門服務。設立社區生活物資集中銷售(配送)點,協調有資質供應商、大型連鎖超市或社區周邊超市,做好米麵糧油、肉禽蛋奶和水果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資集中銷售(配送)服務,確保社區居民生活物資充足供應。設立社區快遞(外賣)集中配送區域,採取按居住地址分區放置等方式,避免社區居民小規模聚集;有條件的地方可提供代收服務,並組織專人分批配送。

同時,建立社區居民心理慰藉疏導機制,引導其適應社區封閉式管理生活。完善社區孤寡獨居老人、監護缺失兒童、殘疾人和一線醫務工作者家屬關愛照料措施,組織社區服務機構和志願者做好走訪探視、物資配送和生活照料。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督促轄區企業落實疫情防控責任。

在高風險地區和傳播疫情社區,《方案》提出,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嚴格管控”策略,根據社區(鄉鎮、村)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嚴格落實社區管控措施並限制人員聚集。

在高風險地區和傳播疫情社區,《方案》指出,嚴格社區封閉式管理要求,根據疫情防控要求,依法限制或禁止社區人員和車輛出入,對於發熱呼吸道症狀者患者、其他各類急症患者、孕(產)婦等,協調應急車輛並做好消毒工作。

同時,根據物資保障安排,做好社區居民生活物資集中採購和供應工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儘量滿足社區居民多樣化需求,組織社區服務機構或志願者進行統一配送。強化社區居民心理慰藉疏導工作。重點做好社區孤寡獨居老人、監護缺失兒童、殘疾人和一線醫務工作者家屬關愛照料,全力防止出現衝擊道德底線問題。統籌加強對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服務和藥品保障。

《方案》強調,推進社區防控工作要依法有序進行,探索建立過度防控行為警示通報機制,不得提出超出分區分級社區防控工作要求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對社區管理“一封了之”、對居民出行“一禁了之”、對外來人口“一拒了之”等簡單化防控手段;不得以疫情防控為名侵害群眾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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