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給我五好吧


能補不補,悔不當初。先和大家說一個發生在我身邊的真人真事。

去年一同事來找我辦退休,說18年的時候到社保局諮詢過說社保差的2年,可以通過一次性補繳實現繳費年限滿15年,當時我同事想著明年就退休,這事就不了了知之了。第二年也就是19年,當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想辦一次性補繳社保年限時,才發現一次性補繳社保政策已經取消,想要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只能延長繳費年限至15年了,現在是悔不當初。

那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呢?

其實原因真的很簡單。

如果大家都想著等退休時,一次性補繳勢必會造成兩大問題。

第一:養老金面臨巨大缺口。如果都等到退休時在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那無論是養老基金還是醫療保險基金隨時都會出現斷供的可能,

第二:令更多的年輕人不忽視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社保對於他們來說遠遠沒有得到很好地重視,都覺得未來一切都很未知,與其繳納社保不如過好當下更好。

所以說,隨著我國經濟的越來越好,社會保險體系的不斷建立以及完善,無論是為自已也好,還是為他人,取消一次性補繳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對於現在想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來說,只有一個方法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累計繳納年限滿15年,那就是按月累計繳納至15年;

如果真沒繳納年限滿15年的話,也有兩個方法。一是延長退休至繳納年限滿15年;二是通過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按月領取養老金,不過要先說明一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是很低的,也就100多塊錢吧!

這個在《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中已經明確說明:

  •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 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想補繳有方法

自2019年起我國很多地區已經取消,通過一次性補繳實現養老保險繳納年限滿15年的政策後,還是有三類人群依然可以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的。

至於哪三類人群嗎?看下面:

  1. 2011年以前參保,延長5年繳費年限還未滿15年。
  2. 2011年以前退休的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
  3. 失地農民。

另外還有一個方法。

《社會保險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明確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建立勞動關係之起,30天之內為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繳納,也就是說這是法定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為其足額繳納的話,則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這個時候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的,只不過一般補繳年限不能早於開戶日期,比方說,用人單位開戶日期為2016年2月,而勞動者的實際用工日期為2015年10月,這個時候即便補繳也只能是2016年2月,至於之前的則無法實現。

綜上所述:由於國家政策已經取消通過一次性補繳滿足養老保險最低繳納年限,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如果有人說可以辦理相關手續的話,不妨去當地社保局瞭解一下政策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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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的社保繳費一般來說就是參保繳費滿15年,就具備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如果繳費不足年限,就需要進行延長繳費和一次性補交。以前一次性補交比較寬鬆,但是現在比較嚴格,很多地方還取消一次性補交,這是為了保障參保的公平性,別人都是按時參保,慢慢積累自己保障,才能維持社會保障福利的運行,而一次性補交屬於投機行為。如果都用補交,那社會保障的作用就不存在了,也無法一直維持下午,實現收入再分配的目標,也不存在所謂社會福利保障了。

2 我們一般是異地參保,通過就業單位參保職工社保,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參保、企業負責大部分保費。只要建立僱傭關係就需要給員工買社保。只有員工辭職和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才能停止給員工買社保。

而如果到了退休年齡繳費不足,那麼要進行一次性補交,要滿足男性50歲前,女性40歲前參保的一般社保賬戶要求,而且需要在退休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才能在退休年齡辦理社保延長繳費和一次性補交,如果不滿足條件。就需要停止職工社保轉為居民社保繼續繳費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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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不同歷史階段,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符合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律。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主要原因有3點:一是國家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二是早期人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意識薄弱;三是以前社保基金的收支壓力比較小。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的主要原因也有3點:一是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二是部分地區社保基金收支形勢日益嚴峻,影響制度平穩運行;三是為了保障參保人權責和義務的公平性和統一性。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我國企業職工實行的是企業養老制度,個人不繳費,退休後由企業發放職工退休金。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1995年,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掛鉤的制度,同時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一)國家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惠及更多大齡群體。

自1992年開始,全國範圍內開始逐步推動和建立社保繳費制度,由於各省市著手全面建立社保繳費制度的時間參差不齊,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很低,難以惠及更多的大齡群體。

但是由於很多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養老待遇。

(二)早期人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意識薄弱

由於全國各地養老保險繳費普及的時間略有差異,覆蓋率比較低。對於大部分人員來說,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他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意識非常薄弱。加之社保繳費需要一定成本,過去社會的經濟發展不像現在,人們的生活水平不高,因此很少人員選擇繳納養老保險。

(三)過去養老保險繳費群體大於支出群體,社保基金的壓力小。

從我國公佈的人口普查的數據得知:50後的人口在2010年退休的規模為1.6億人左右,而這時候補充的新的勞動力人口,即:90後人口為1.74億左右,新增的勞動群體是比這波退休的人數要多的,是完全可以彌補勞動力的問題。也就是說,50後的退休領養老金的人員少於90後繳納社保的人員。因此,對於社保基金來說,收入要大於支出。是可以支撐更多人通過補繳,來享受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為什麼現在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促進精算平衡,確保基金可持續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再次明確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文件規定:不允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點:

(一)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

根據網絡數據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的老齡化進程加快。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從1990年的6299萬增加到2000年的8811萬,佔總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為6.96%,目前中國人口已經進入老年型。性別間的死亡差異使女性老年人成為老年人口中的絕大多數。預計到2040年,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超過20%。同時,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明顯:80歲及以上高齡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將增加到7400多萬人。

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加之人均壽命逐年提高,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越來越多,增加了社保基金的支付壓力。

(二)部分地區社保基金收支形勢日益嚴峻,影響制度平穩運行

從我國公佈的人口普查的數據得知:2020年以後,60後將有2.3億人退休,那麼補充上的新增的勞動力,即:00後的出生人口僅有1.46億。也就是說新補充的勞動力,比退休的少了將近小一億人口。因此,對於社保基金來說,收入小於支出,未來一段時間這種現象將更加嚴重。補繳養老保險,只會增加退休人數,補繳的金額,不足以支撐未來支付這部分人養老金的成本。

(三)為了保障參保人權責和義務的公平性和統一性

社會保險從根本上,還是一種“保險”。只不過這種“保險”的由國家發起,相對來說性價比最高。既然是“保險”,就要有“保險”的規則。所有參保人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如果人人都選擇在退休時,進行一次性補繳,那麼將嚴重違反了繳費規則,對按照規則繳費的人員來說,有失公平。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進行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進行補繳。

(一)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人事)關係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本通知規定補繳。這一規定,明確了4個問題:

一是有應繳未繳現象的才可以補繳。按照國家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屬於自願繳費的群體,沒有強制繳費的規定,也就不存在應繳未繳的問題,因此,補繳人員不包括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二是明確,不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只要是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補繳。

三是

強調,只有建立勞動人事關係期間存在的欠費才可以補繳,不能隨意延長補繳年限。

四是強調,不論現在是否還存續勞動關係,只要是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妥善處理歷史欠費問題的補繳政策。從欠費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歷史上經營出現困難,後期經營出現好轉,但仍無力一次性清償欠費本金和滯納金的;另一類是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後期未出現好轉,只能申請破產的。針對不同情況,處理意見如下:

一是對於後期經營出現好轉的企業。考慮到在企業經營略有好轉時,一次性清償本金和滯納金可能對企業經營好轉產生一定衝擊,很有可能又令企業陷入資金週轉困境,因此,對於有一定繳費能力但無力清欠的困難企業,《通知》規定,允許其先行繳納欠費本金及當期養老保險費,避免產生新的欠費,對於欠繳的滯納金,可與經辦機構簽訂協議,限期清償。

二是對於產生欠費後破產的企業,《通知》也明確,在按規定補足職工個人賬戶後,企業資產變現收入無法清償的部分,按程序辦理核銷,以保障參保職工權益。

寫在最後:

1.養老保險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是我國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關於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屬於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也是必然趨勢。

2.養老保險實質上,本身還是屬於一種“保險”。既然是保險,就應該體現“互濟共助、權責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另外,還要保障收支平衡。如果是收入大於支出,可以執行補繳政策,讓更多人享受養老保險政策;如果收入小於支出,減少補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保基金的壓力。

我國養老金已經實現16連漲,對於很多企業職工,他們的工資很少有漲幅。相對來說: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要普遍高於在職員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社保基金的收支壓力。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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