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休幹部發帖質疑案情 因誹謗罪獲刑2年6個月

法院退休幹部發帖質疑案情 因誹謗罪獲刑2年6個月

日前,記者從浮樑縣人民法院獲悉,4月16日,該院對刑事自訴人邵長斌、吳文軍、倪軍控訴被告人陳光平涉嫌犯誹謗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4月21日,浮樑縣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陳光平送達了刑事判決書。

自訴人邵長斌、吳文軍、倪軍控訴認為,2019年9月以來,被告人陳光平在網絡上連續多次發佈貼文,惡意捏造自訴人相互勾結構陷石某香等人,是“黑警”“搶劫犯”“浮在水面上的罪犯”“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等,相關貼文傳播甚廣、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自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已構成誹謗罪。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陳光平使用暱稱為“亦忱”的新浪微博、Zine和暱稱為“亦忱看世界”的微信公眾號,在網上發帖30篇,捏造邵長斌、吳文軍、倪軍“警黑勾結,羅織罪名構陷無辜,炮製一起典型刑事假案,使石某香等人陷於牢獄之災”,並汙衊邵長斌、吳文軍為“黑警”,三自訴人為“罪犯”“搶劫犯”“涉黑涉惡犯罪團伙”。相關貼文被點擊、瀏覽累計67萬餘次。2020年1月19日,石某香等四人因挪用資金,並自願認罪認罰,被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19)贛0203刑初295號生效刑事判決確定有罪。

浮樑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光平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公開散佈自訴人“警黑勾結、違法違規炮製刑事假案、構陷無辜,致石某香等人陷於牢獄之災”的不實信息,在微博、微信、Zine自媒體上持續3個多月發佈30篇貼文,多次蔑稱自訴人為“黑警”“搶劫犯”“浮在水面上的罪犯”“涉黑涉惡犯罪團伙”等,故意捏造事實,公然誹謗他人,已超越輿論監督範圍,嚴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而本案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超過67萬次,且被告人陳光平拒不認罪,毫無悔改之意,相關貼文至今仍未刪除。綜上,判決被告人陳光平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陳光平表示不服,提出上訴。據悉,自訴人邵長斌、吳文軍、倪軍曾先後向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訴,因邵長斌、吳文軍系樂平市公職人員,為確保案件公正審理,2019年11月8日、12月12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由浮樑縣人民法院管轄。

開庭前,應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浮樑縣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了本案證據材料。庭審中,浮樑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通過視頻集體旁聽了庭審。自訴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充分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來源:景德鎮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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