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刑事檢察貫徹民法典的新理念新任務新要求

法學匯|刑事檢察貫徹民法典的新理念新任務新要求

■ 檢察機關肩負著除邪懲惡、司法為民的神聖使命,刑事檢察人權保障功能的實現同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必然會對刑事檢察工作的開展產生深遠影響。

■ 民法典實施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提出新要求,刑事檢察應依法妥善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釐清刑事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的界限,依法履行檢察職能。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肩負著除邪懲惡、司法為民的神聖使命,刑事檢察人權保障功能的實現同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因此,貫徹實施民法典,必然會對刑事檢察工作的開展產生深遠影響。

民法典實施對刑事檢察工作

提出新理念

檢察機關應立足刑事檢察職能,將民法典的精神內涵、基本理念與價值追求融入刑事檢察辦案的全過程。

(一)秉持人民至上、保障民權的價值理念。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訴求,具有顯著的人民性特徵。例如,民法典第9條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回應的是自然生態環境惡化背景下人民對藍天、碧水、淨土式美好生活的嚮往,彰顯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文明理念。為最大程度地避免高空拋物的發生,保護“頭頂上的安全”,更加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第1254條明確了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可能加害人的補償責任和追償權、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侵權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職責。檢察機關在保障民法典實施過程中,首先應秉持人民至上、保障民權的價值理念,通過履行立案偵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訴訟監督等法定職責,一方面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主動監督和糾正公權力機關的違法濫權行為,防止公權力任意介入私法領域,救濟因公權力濫用而受損的私權利,在“除暴”中“安良”,做好司法的“保民官”。

(二)遵循以法濟德、弘揚正氣的司法理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民法典第1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之一,並貫穿整個規則體系。第184條中的緊急救助免責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解決現實生活中見死不救、見危不助的難題,對鼓勵善人善舉具有正向的價值引領作用。但不容否認,施救者雖有良好的救助目的但畢竟不是專業人員,沒有受過專業的救助訓練,不能很好地掌握專業救助技能。緊急情況下,可能發生因施救者的重大過失致使受助人遭受損害的情形。從刑事法的角度看,此時的施救行為可能在形式上已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在民法上不作負面評價的行為,檢察機關在罪與非罪的認定上就須審慎對待,不能輕易入罪,應通過緊急避險等出罪事由對案件妥善處理,保護公民積極參與救危扶弱的良好善行。

(三)貫徹平等保護、彰顯善意的辦案理念。平等是民事法律關係最本質的特徵。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公平正義是一切司法活動的最大價值追求,刑事檢察唯有切實貫徹平等保護理念,才有利於該價值的實現。檢察機關要在日常辦案中嚴守公平正義的底線,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每一位訴訟參與人,充分保障他們的各項合法權益,既不因訴訟參與人的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財富、身份等搞差別待遇,也不因金錢、關係、人情等因素徇私枉法,偏袒任何一方。更重要的是,檢察機關要著力強化產權司法保護,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和財產所有權,為其破障礙、去煩苛、添活力、增便利,積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民法典實施對刑事檢察工作

提出新任務

在民法與刑法價值理念相互滲透,法律責任交叉競合的背景下,公私法的同源性與共通性決定了刑法對民法的落實有著重要的強化保障作用,也為刑事檢察工作提出新任務。

(一)以民事權利為界限,準確劃定刑事檢察權的行使範圍。檢察機關應遵循民法典的各項規定,處理好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的關係,依法行使刑事檢察權。

➤ 一是檢察機關對於刑民交叉的案件應以民事權利為界限,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精準履行檢察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欺詐、合同之債或產品缺陷的民事糾紛案件,檢察機關應把握其本質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決不能將此類案件肆意拔高為刑事詐騙、合同詐騙或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通過刑事追訴進行公權干預,減損、限制公民的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對於某些表面上為民事交易、經濟糾紛但實質是刑事犯罪的案件,如以民間借貸掩蓋套路貸、校園貸等犯罪行為的,刑事檢察應主動擔當作為,揭開刑事犯罪外虛假的民事關係面紗,嚴厲打擊此類犯罪,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 二是檢察機關應以民法典中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為標尺,準確界定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做好當事人的“認賠”工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賠”體現的是其認罪悔罪的態度以及認罰的實際行動,對於從寬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檢察機關應根據民法典關於損害賠償的制度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準確劃定刑事檢察的工作方向和範圍,不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楚賠償的原因、方式及其對量刑建議的影響,還向被害人釋明能夠獲得賠償的請求權基礎、賠償的具體事項以及計算標準,引導被害人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民法典的具體規定提出合理的賠償訴求,促推當事人之間形成“賠償—諒解”的良性互動。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賠”和切實履行以及被害人的“獲賠”和自願諒解,消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提升當事人對司法處理結果的接受度和認可度。

(二)構建刑民一體化保護機制,更好保障新型民事權利。民法典創設權利,使權利得以確立、存續併發揮作用,而對權利的保障則離不開民法的前置保護和刑法的最終保障,尤其重視對新型(興)民事權利的維護與保障。

➤ 一是準確識別新型權利在刑法中的保護法益,明確新型權利保護的刑法依據。民法典中各項權利的設定對刑法法益保護的範圍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新型權利的設定更是確認、調整甚至擴張了刑法的犯罪圈。例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是對民法典第111條等條款所確立的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確認;民法典的綠色原則可作為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依據,並促使汙染環境罪的保護法益由人類中心主義轉為生態中心主義,推動環境犯罪的處罰範圍日益擴大。刑事檢察須貫徹刑民一體化的保障思路,釐清民法典中新型權利的內涵和外延,對標刑法法益的相關條文,全面準確地落實好刑法對新型民事權利的確認與保護。

➤ 二是發揮好刑法“保障法”的作用,通過刑事追訴彌補民法對新型權利的保護不足。從刑民關係的視角來看,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對侵害私權利的行為當然是以民事救濟為主、刑事制裁為輔。但是當民法對受損私權利救濟不充分,或者特定新型權利面臨嚴重侵害風險而民法規範缺失或難以發揮作用時,就彰顯了刑法及時介入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由此也形成了民事保護與刑事規制有序銜接、遞進互補的保障機制。這既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也是刑法最後保障功能的體現。當然,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規制有時也會走在民事立法的前面。例如,針對網絡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面臨前所未有的侵害風險,刑法在個人信息民事保護規範不足的情況下就率先應對進行了積極探索。

(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充分維護當事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中的各項權利除在刑事實體法中有所體現外,在刑事程序,尤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也會有所體現。檢察機關應堅持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則,規範訴訟流程,對民法典規定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出現的各項權利加以保護。

➤ 一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監督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民事權利。相較於普通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實體權利規範與民法典中的權利規範既有相同之處,亦有所差別。檢察機關在監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須準確把握普通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損害賠償方面的異同,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 二是檢察機關作為公益的擔當者,在以原告身份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應努力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各項財產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了防止公有財產的流失,檢察機關應以民法典為依據,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積極主張財產權利,通過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損失的計算方式、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費用支付方式等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積極舉證、質證,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利益。

➤ 三是積極參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侵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刑事案件時,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是新時期檢察工作的重要有益探索,體現出檢察機關加強公共利益保護的力度和堅定的決心。民法典在第1232條增設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檢察機關應依據該條款,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從嚴追究被告人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而承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履行好自身職能。

民法典實施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提出新要求

民法典實施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提出新要求,刑事檢察應依法妥善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釐清刑事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的界限,依法履行檢察職能。

堅持法秩序統一原理,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刑事檢察須堅持法秩序統一原理,嚴控入罪門檻,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

➤ 一是民法上認為是合法的行為在刑法上不應被認定為犯罪。在法秩序統一原理的指引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應堅持刑法與民法在合法性判斷上的一致性,首先依照民法典審視某一行為在民法上是否合法,如果在民法上是合法的,則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是民法和刑法共同的保護對象,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歸屬、質押、轉讓及許可使用作了概括性規定,檢察人員在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時,應先查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秉持入罪思維直接對標刑法條文,如此才能對涉案行為準確定性,避免將前置法上不具有違法性的行為錯誤地入罪化。

➤ 二是民法中的違法行為僅為刑法介入提供了可能,刑法不應過度干預。民事違法與刑事犯罪並不是簡單的直接對應關係,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只不過是為定罪提供了“底限支撐”,由於刑法的構成要件在設計上存在縮小處罰範圍的政策考慮,民法上的違法行為中只有極小部分最終被作為犯罪處理。首先,只有在民事、行政等其他制裁手段的保護力度不充分或不足以保護法益時,才能加以使用。其次,按照法益保護原則檢驗被害人有無損失。對於損失不存在的情形,一般不能定罪。最後,根據程序正義的要求,審查被害人主張權利的難度。視具體場合,確定是否應由被害人自擔風險,相關糾紛是否應當在民事領域解決。

➤ 三是對於部分嚴重行為同時構成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刑法應發揮保障法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對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應當以犯罪論處,不能以某種違法行為已經被民事法律處理就否認該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當部分民事違法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時,僅通過民法來進行調整會使得對法益的保護力度不夠,此時需要刑法及時、有力地介入,以提供雙重保護。

注重根據刑民交叉的案件關係確定程序適用。除了實體法上的問題,刑事檢察還應妥善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問題。按照司法解釋和實踐操作,對於刑民交叉案件,原則上堅持先刑後民的程序適用規則。如果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權或違約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應首先進行刑事訴訟,這被稱為刑事優先原則。但該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在承認刑事優先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應注意遵循訴訟規律,在某些特殊類型的、民事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件中,當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必須以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此時就可以先行審理民事部分,允許先民後刑。對於類似案件,刑事檢察人員要總結類案辦理經驗,根據刑民案件之間的不同關係,提煉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適用規則,在先刑後民的原則下,確定若干“先民後刑”的例外,更好地推動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檢察日報 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董坤、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單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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