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性侵类刑案证据链构建

“一对一”性侵类刑案证据链构建

性侵养女案经媒体报道后,民意汹涌。

未成年女孩的悲惨遭遇,烟台警方对案件的处理,再立案至今的半年,是否仅是案卷从某抽屉移至另一抽屉深处闲置,背后有无渎职等问题,无不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法的门前》一书提及,许多人感受到的法律,并非出自法官笔下,而是来自警察的日常行为。

1、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理解。

2.1 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亦即,全案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且排除其无罪的任何合理可能性存在。


以性侵类案举例理解。

例,甲男与乙女合租一套房,各处一室。凌晨时分,乙女报警称被甲男强暴。警方出警现场,提取了乙女床上甲男精斑,对乙女身上多处抓痕拍照。

性侵案关键事实——违反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违反乙女意志的事实——受害人乙女的陈述、甲男身上多处抓痕。

性关系发生的事实——受害人乙女的陈述、精斑的提取勘查笔录、精斑与甲男同一比对结论。

前述可见,在两关键事实上均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两证据链,排除甲男辩称双方自愿的一切合理可能性存在,坐实其犯罪。此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


2.2 合理与非合理怀疑,两者之理解

假设甲男拒不认罪,坚称其身上为自抓伤痕,但并无证据印证其说辞。该辩解理由显然不合乎常理,称之非合理怀疑。

甲男仍难咎其刑责。

假设甲男体肤完好,则其所述双方自愿具有一定可能性,此即合理怀疑。此时需进一步取证,证实或排除其辩解,否则现有证据难定其罪。


3、“一对一”案件,证据链条构建论述

本文所谓“一对一”案件,乃指犯罪现场仅有一受害人与一嫌疑人的性侵、猥亵类刑事案件。

之所以划分出来,缘于该场景下,违背妇女意志事实取证之难。故通过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形成该类案件类型化证据标准。


3.1 预审的重要性

“一对一”案件,突破嫌疑人口供之重要性,毋庸多言。

这取决于优秀的预审员及完备的讯问方案,决定着后续证据链构建的取证方向。


3.2 嫌疑人如实供述后,证据链的构建。

a、嫌疑人口供具有反复、易变及真假并存特点。

b、按照记叙文七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物、何因、何过程)详细记录的嫌疑人供述。

c、根据供述的七要素树状结构,尤其是反映违背妇女意志事实的细节,迅速取证固定。

d、对供述中虚假部分,进一步审讯,以获取真实内容,并再次调查取证印证或排除。前述过程可能会来回多次,这考验预审员意志力及专业度。

最后形成,以嫌疑人供述为记叙文树状结构的完整证据链。


3.3 嫌疑人拒不真实供述,证据链的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此谓“零口供”定罪案件。

a、按照记叙文七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物、何因、何过程)详细记录受害人供述。

b、根据受害人供述的树状结构,尤其是挖掘反映违背妇女意志的的诸多细节,迅速取证印证。

c、对嫌疑人虚假供述,追问细节,任其虚构,扩大其不真实性,最终排除其辩解。

最后形成,以受害人陈述为记叙文树状结构的完整证据链。


结语:

事情只要发生了,就一定遗留相应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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