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正當程序及權利救濟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本案涉及的是對國有土地上個人房屋的徵收。城關區政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蘭州水泵總廠家屬院片區改造項目已被納入蘭州市城關區2018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建設項目之一。蘭州市人民政府為了改善被徵收人在內的326戶居民的居住環境及蘭州市城市土地總體規劃所需,針對蘭州水泵總廠周邊零星約14.02畝居民用地上的房屋,作出了由建設單位統一實施徵收與改造的批覆,是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進行的舊城改造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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