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人的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中起訴人的救濟途徑:

  1. 投訴。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賬號不出具說明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受訴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

    法院認為服務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注:上級法院不等於行政訴訟起訴人的救濟途徑上一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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