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近日,央視曝光某教育培訓機構存在“霸王條款”,萬元課程,報名的時候機構承諾無條件退款,消費者真行使退款權利的時候,機構就馬上變了一副嘴臉。看到這樣的新聞,小編憤慨不已,怎麼能這樣,回想過去種種,小編也被這樣的霸王條款坑過不少次。

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在與中介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中介讓你在一款APP上註冊並綁定銀行卡,並通過固定每月打款到銀行卡的方式繳付房租,以為是正常的繳費方式,卻不曾中途退租時卻發現自己當初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與銀行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貸款協議,中途退租不僅不退你押金還得讓你多繳付月租20%的手續費,才能解除與銀行的貸款協議,不然有可能影響個人徵信。

下定決心報一個為期一年的健身課程,因為城市和工作的變更,臨時需要退卡卻被機構告知:您不滿足無償退卡的條件,只能轉卡,並且健身機構還需要從中收取課程25%的轉卡費。

預定一個旅遊計劃並與旅遊公司簽訂了旅遊合同,旅行途中臨時更改旅遊景點並隨意增加購物引導,設置“最低消費”對消費者進行強買強賣,如果消費者提出質疑,旅遊公司便以消費者簽訂旅遊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限制。

市場化的服務越來越豐富,伴隨消費服務的升級,隱藏在各種服務合同背後的霸王條款層出不窮,以上的情形僅是小編在生活中遇到的幾種,小編相信,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大家也會有各種各樣被霸王條款“套路”的經歷。

面對霸王條款,更多的是無可奈何、忍氣吞聲,面對服務方的霸王條款,公司方給消費者一句:如果你去投訴,連基本的退賠也沒有;有本事你就去工商局投訴。消費者面對權益被侵害而選擇默不作聲,除了有維權成本的高昂和市場體系的不健全的原因,還有維權無途徑的考慮。面對霸王條款,一般消費者更多的是到消費者協會、工商局投訴,可市場投訴機制的反饋通道並沒有預想的那麼順暢,往往是投訴歸投訴,事情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遇到霸王條款,一味忍讓並不能解決問題,反倒會助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有問題,找法律。面對霸王條款,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也有過往案例可供消費者進行維權參考。

霸王條款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40、41條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26條規定了經營者需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格式條款規定,如果格式條款中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或者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該條款內容無效,消費者據此可提出格式條款無效的異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9、10、11、12條細化規定了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不得免除自己責任、消除消費者合法權利的具體情形,如果經營者違反了上述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通過北大法寶獨有的“法寶聯想”功能,小編也找到了法院在對經營者違法使用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案例:法院根據格式條款顯示公平的裁判依據判決培訓機構返還繳付費用。

如何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

對於近日某培訓機構的霸王條款規定,消費者可舉證到法院起訴培訓機構不當使用格式條款,未盡到提示義務主張格式條款無效進行維權,主張經營者返還課程費用,並給予合理賠償。

我相信消費者遇到的霸王條款並不是媒體報道出來這一種,也不會僅有教育培訓行業存在霸王條款的問題,市場化服務中,尤其是充斥於日常生活中的互聯網消費,潛在的用戶協議、格式條款比比皆是,消費者稍不留心就會被經營者“套路”,為了避免日後苦於維權的問題,消費者切不可圖一時方便而放棄自己本應該履行的注意義務,更不應面對自己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忍氣吞聲,我們應該學會運用法律的方式合理、恰當維權,優雅地對“霸王條款”say no,共同維護健康、公平、公正的消費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