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晉喪中行吉事件中入手,看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

司馬炎在建立西晉之後,極力倡導禮制,頗有復古禮之風。泰始元年,晉武帝司馬炎即位時,因為其父親司馬昭逝去,司馬炎“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居三年之喪,泰始四年,皇太后逝去時也是如此。

要知道自從漢文帝創造三十六日的短喪後,三年之喪很少實行,司馬炎如此做,表明了他對禮制的肯定以及推崇“復古”,在禮制上願意推崇經書古禮。而且西晉人尤其重視服喪,有喪自然還有嫁娶,更有古人重視的冠禮。喪期之中難免會趕上嫁娶,兒子行冠禮這種吉事,喪中行吉成了一個難題。一個不小心,有違禮數不說,更容易丟了官職,西晉對於喪中行吉的處罰很是嚴厲,在《通典》上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

從西晉喪中行吉事件中入手,看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

唐杜佑《通典》

“喪中行吉”被免官的八人

晉惠帝元康二年(292),司徒王渾上表請求免除八人的官職,理由是“冒喪婚娶,傷化悖禮”。意思是他們八人在喪期中,行嫁娶之事,為兒子娶媳婦,令女兒出嫁。

太子家令虞濬、鎮東司馬陳湛、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嫁女;夏侯俊、國子祭酒鄒湛、給事中王琛、幷州刺史羊暨、徵西長史牽昌,為子娶婦。

雖然以上八人都是在喪期中行嫁娶之事,但是都不是父母喪期,都是在兄弟或者兄弟的子女妻子的喪期中,為自己的子女行嫁娶之事。這些人幾乎都是身居要職,最終因此全部免官,足以見西晉對於喪中行吉的處罰之嚴厲、評判標準之嚴格。

這八人之中,夏侯俊、鄒湛的案子,較為特殊,是根據《禮記》的經文判案的。

《通典》:國子祭酒鄒湛有弟婦喪,為息蒙娶婦拜時,蒙有周服

《通典》夏侯俊有弟子喪,為息恆納婦,恆無服。

鄒湛的弟弟媳婦喪期中為兒子鄒蒙娶媳婦,雖然鄒湛無服,但是鄒蒙有服。夏侯俊兒子夏侯恆無服,但是依據禮記經文胸“下殤小功則不可”,夏侯俊依舊違禮。

《禮記》經文是如何斷案的?

《禮記 雜記下》:“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大功是九個月的喪期,小功是五個月的喪期,卒哭指的是百日後,止無時之哭。這段話意思是說,在大功喪期快結束的時候,可以為兒子舉行冠禮,可以嫁女兒。小功喪期快結束的時候,可以為兒子舉行冠禮、娶媳婦,嫁女兒。但是對於“兒子”而言,小功喪期卒哭後可以娶妻,大紅喪期卒哭後可以行冠禮。後面的“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是特殊情況,下殤指的是童子死於8歲到11歲之間,這種情況是例外,上文的夏侯俊即是因為如此丟掉了官職。

但是《禮記》這段文字,並不嚴謹,實際運用的時候,就會發生問題,這就是經書古禮和現實生活之間的矛盾。

從西晉喪中行吉事件中入手,看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

《禮記》

首先,大功之末,九個月的喪期,最後一月叫末,還是最後十天叫末,這就是個嚴重的問題。鄭玄為此做了解釋,把末定為卒哭,卒哭是百日後,也就是三個月。大功喪期三個月過後,才可以為兒子行冠禮,但是禮制中,男子二十行冠禮是固定要求,如果因為服喪,而耽誤了行冠禮,能推遲到二十一歲嗎?這種情況又該如何呢?

曾子曾經有個極端假設,假如正在行冠禮,這時候報喪的來了,而且是大功、齊衰一起來的,那這個時候怎麼辦?孔子給出了回答

《禮記正義》:“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掃,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

注意“因喪服而冠”,按照這段,是允許在喪期中行冠禮的,但是要調整禮節,只是不能完全按照吉禮的方式進行。

但是經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禮法是人制定的,不能根據禮法而制定人,所謂規矩之中,即是自由,兩晉時期對於服喪一事極為重視,處罰又相當嚴厲,東晉的高崧為了不耽誤兒子的婚事,就歪曲經文,玩了個邏輯問題,《通典》上記載了有關於這件事的討論。

高崧為子娶妻,歪曲經文

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從弟是他父親的兄弟的兒子,就是他的堂弟。他有從弟之喪,有大功喪期九月,但是又想給兒子安排婚事,為了不耽誤給兒子娶媳婦,他琢磨經文,寫信給尚書範汪。

《禮記》中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意思是做父親的大功卒哭之後可以嫁女兒,小功卒哭之後可以給兒子娶老婆。

簡明來講,就是父親在大功卒哭後可以嫁女兒,但是不可以為兒子娶老婆,在小功卒哭後,可以為兒子娶老婆。

後面又有“已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這是是對於兒子而言,小功卒哭以後,可以娶老婆。

這裡的娶婦和娶妻是一個意思,但是對於父親而言是婦,對於兒子就是“己”而言是妻。

從西晉喪中行吉事件中入手,看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

現代婚禮

高崧開始鑽空子,子有小功喪,父親根據義理肯定有大功喪,子有小功喪可以在卒哭後娶媳婦,那麼父親大功卒哭後,也可以為兒子娶老婆,那就變成了父親大功卒哭後可以為子娶婦,與《禮記》中的“大功之末可以嫁子”,正好相對。

高崧屬於歪曲經文,因為《禮記正義》中說的很明白,“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娶”。高崧不管別的,只抓住一句話“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由子是小功喪期,推測父親有大功喪期,自然沒問題。但是父有大功喪期,推測子一定是小功喪期那就不對了。高崧如此做,就是為了不耽誤兒子婚事,因此歪曲經文,但是範汪根本不吃他這一套。

高崧為了兒子早早娶上老婆,轉頭向江彪求助,江彪給了高崧個面子,幫他圓了說法。

江彪論證的比高崧的聰明之處在於,江彪通過用詞下手,而不是強行拿出一句找歪理。娶婦和娶妻雖然是一個意思,但是對於父親而言是婦,對於兒子就是“己”而言是妻,那麼婚禮主人呢,娶婦是以父為婚禮主人,娶妻是以子為婚禮主人,這樣就變成了,父親大功卒哭後不能為兒子主婚,兒子卻可以舉行婚禮。

從西晉喪中行吉事件中入手,看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

繁體字'“禮”

因此高崧兒子的婚禮如常舉行,一點也沒耽誤,只不過高崧不能夠給兒子主婚罷了。

禮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制定了禮法,根據禮法行事是為了形成秩序,而當經書古禮和現實需要變成矛盾之時,在晉人身上,我們也看到了變通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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