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7年以來,國家層面陸續下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83號,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制度,為融資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撐。為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對我市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擔保行為,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市政府下發《關於印發重慶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20﹞8號,下稱《辦法》)。該辦法已於4月10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個部分。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監管主體,以及市、區縣兩級監管和管理部門的職責;第二章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規定了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具備的股東資質、註冊資本等基本條件、需提交材料、審批流程等內容;第三章融資擔保公司的變更與終止,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合併、分立和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變更審批程序和其他變更事項備案流程,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解散和行業退出要求;第四章業務範圍,明確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和嚴禁開展的活動;第五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中應當建立並執行的審慎經營原則、內控制度及風險防控、統計信息報送、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監管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市融資擔保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職責和應當建立並實施的監管工作要求;

第七章是附則,明確《辦法》施行時間。

三、重點內容

(一)明確監管對象,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本辦法監管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註冊地在市外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市金融監管局履行對全市範圍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職責。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協助開展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工作,履行屬地金融風險處置職責。此外,市金融監管局還將配套出臺審批、備案工作指引,行政處罰流程等系列配套制度。

(二)完善行政許可機制,落實放管服

《辦法》按照《條例》規定和“放管服”要求,將我市原有的融資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事項共14項調整為設立和變更審批事項5項,備案事項7項。《辦法》規定在重慶市內註冊的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為確保設立變更事項符合監管規定,《辦法》要求由各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加強與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溝通,做好事前合規輔導工作。

(三)明確業務範圍,引導專注主業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擔保業務: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此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諮詢等服務業務。

同時,《辦法》還要求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積極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支持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和“三農”提供融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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