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問題百問百答(20)

農民是否因進城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不喪失。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過程中,一審稿和二審稿的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在最終通過的正式文本中,刪除了“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強調“將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全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也有相同指出,並明確“讓農民工即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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