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工頭攜款逃匿,建築公司先行墊付民工工資

胡晓芳

无良工头携款逃匿,建筑公司先行垫付民工工资

11月4日,张小洪、赵方伟等7名云南籍农民工兄弟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他们在辖区某建筑工地做泥工,施工方某建筑公司平时每人每月只发放1500元生活费,在工作近两个月后,带班工头唐某携他们所有人的工资50410元逃匿至山东,张小洪等7名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

接到投诉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刻向施工方询问调查,经了解,工头唐某在此工地做工程亏损了,为弥补自己的利润,于9月中旬在公司领完50000元工资款后就逃去了山东,将7名工人的工资全部占为己有。建筑公司认为公司已向工头支付了工资款,拖欠工资的应该是唐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普法到:“一工资应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目前农民工没有收到工资,建筑公司应履行支付责任,立即垫付农民工工资。二唐某携款逃慝,建筑公司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唐某的责任挽回公司的损失。”

11月15日,建筑公司接受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建议,以现金发放的形式,支付了张小洪、赵方伟等7人工资50410元。至此,原本投诉无门的农民工们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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