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 守護人民健康社會安全

  傳染病防治事關人民健康、社會安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單位、個人負有哪些義務?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怎麼說。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國家衛健委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家衛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有利於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各級政府應怎樣依法徵調人員、物資?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與此同時,傳染病防治法對單位、個人在疫情防控中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個人行蹤和身體狀況雖然屬於個人的隱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隱瞞這些信息,都會影響對病毒傳播渠道的跟蹤和了解,就可能對他人健康和社會安全構成威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王晨光表示,傳染病防治是涉及公眾健康的大事。每個公民都應當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症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自覺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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