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過問、插手案件?注意這“三個規定”!


你是否因以下情形,左右为难?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领导


小明啊,最近表现不错,工作很辛苦。某某的案子在你手上吧,他是我一个远房亲戚家的娃,犯点小问题,可否通融一下?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同事


小明,某某的案子给我看一下呗,目前进行到哪一步了?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朋友


小明,晚上出来聚聚?有个案子向你打听下,问了一大圈,还就你帮得上忙,给个面子?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面对这些问题,不用犯难,“三个规定”来帮你!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何为“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1


领导篇


面对领导勇于拒绝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法律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事篇


面对同事学会说不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行为: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0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0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法律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朋友篇


面对熟人主动回绝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不得有以下接触交往行为:


0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0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0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0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有人过问、插手案件?注意这“三个规定”!

注意

☞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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