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地方黨政要求貫徹執行檢察機關制定的這個實施細則

近日,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办公室、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制定的《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锡林郭勒盟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实施细则》中要求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实施细则》中强调

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

检察人员应带头执行“三个规定”以及实施办法。

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规定。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随案件材料一并归入诉讼内卷。检察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没有遇到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作出零报告记录,由部门责任人确认后随案入卷。

检务督察部门应及时汇总各部门、全体检察人员上报的执行“三个规定”报告表。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由驻院纪检监察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检察人员的记录内容和报告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内容。

规范书面报告制度。严格规范会见制度,设置专门会见室,规范会见行为。加强检务公开,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


来源:锡林郭勒检察


聚焦丨地方党政要求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制定的这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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