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背後:未成年人遭性侵,定罪為何這麼難?

李星星(化名)第一次遇見李瑩律師是在2019年5月,當時李瑩感受最強烈的是她追懲鮑某的決心很堅定。

然而今年4月後,網絡輿論所構建的那個李星星和1年前她所見的女孩有了不一樣的面貌——原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鮑某多次性侵19歲少女李星星案持續發酵,作為舉報人的李星星和鮑某一起陷入了輿論風口:一面是李星星在警方和媒體面前,多次提及這段伴隨她成年的與“養父”長達5年的畸形性關係中,她所遭遇的脅迫和傷害;另一面卻是鮑某為自己舉證其與李星星非養父女關係,而是“戀愛關係”的種種突破人倫的故事版本。

李瑩是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雖然她的團隊在國內受理過不少在全國聞名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但經過努力後,在法律上她並沒能幫助李星星立案,只能提供一些心理治療的緊急支持,所以李瑩對李星星而言,最準確的身份是“社工”。

在過去的兩年裡,李星星曾經向不少公益機構、法律界人士以及警方發出過求救信號,但案件進展推動卻十分緩慢,真相撲朔迷離,鮑某至今也並未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為何李星星遭遇性侵的事實如此難以認定?而李星星的“養女”和“戀人”身份疑團背後究竟什麼是不容置喙得事實?記者採訪了數位專業與之相關的法律人士、社工、學者以及資深辦案警察,希望能觸及李星星案背後的核心之辯。

是否為受害人?

李瑩願意提及的她和李星星接觸的細節少之又少,這是她對這位已在輿論浪尖19歲少女的保護方式。

她甚至向媒體提出了這樣的建議:目前最好的處理方式,不是探究細節,而是給女孩一個相對安寧的環境,把案件的推進交由公安和司法部門。

“網絡是有痕跡的,若干年後她再檢索到這些內容時,誰能保證這不是二次傷害?”李瑩反問。

李瑩認為,無論如何公眾都要有一個最基本的認知:在這段畸形的關係中,不論鮑某性侵罪名是否成立,李星星都毫無疑問是一名受害者。即使李星星有所謂的示愛行為,李瑩說,這未必就是真正的男女情感,或許這只是李星星從小缺乏父愛而對鮑某產生的依賴。

“我們絕對不能用成年人的眼光來對她們進行道德審判。對成年人而言,哪怕是未成年人對待陌生人的性侵行為,親歷者都很容易識別併產生厭惡牴觸心理。但是在熟人關係中,特別是對方有特殊身份比如父親、養父、老師等,未成年人有搖擺、猶豫的心理狀態也是十分正常的。”李瑩說。

而現在鮑某一方反覆對李星星提出的質疑,都集中在她不是一名“完美受害者”,這實質上是鮑某為自己開脫的說辭,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公眾的視線產生了干擾。

“她也許不符合完美受害人的假設,由於這樣一種畸形的、具有權利控制的關係,讓她不能、不敢或者不知道如何去表達自己的抗拒與憤怒。在中國傳統觀念貞操文化的影響下,能夠站出來的本身就是少數人,而這些人很有可能無法獲得本應該有的同情和理解。”李瑩遇到的一個最極端的例子是,一位在偏遠山村的女孩在勇敢說出自己遭遇性侵的經歷後,被她母親遠嫁給了一個赤貧的中年男人——在她的家人和周遭人的眼裡,她已經不再純潔了,不配再擁有正常婚戀的權利。

李瑩接觸過一位20多年前遭遇熟人性侵的女孩,事發後她一直隱忍,直到有一天她拿到了出國留學的錄取通知書,卻發現自己沒有勇氣繼續面對生活了。精神防線瞬間崩塌,這位女孩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之後生活完全脫軌。

而更普遍意義上的情況是,“站出來”的女性大多都很難有好的結局。如李瑩所見,在愛人或者是男友知道了自己另一半曾經遭遇性侵後,即使剛開始表示理解,但最後都無法突破汙名的桎梏,雙方多以分手告終。

而作為“受害人”的對立面,“施害者”或許往往也不僅只有一種面目。李瑩提及了網上一直流傳的文章,那是鮑某在2013年以律師身份寫下的《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

這篇文章的最後,鮑某提出了一個現在看來有些諷刺的結論: “在參考了其他國家一些成功做法後,可以認識到我國目前對幼女性侵害的打擊確實存在不足。在此,呼籲有關部門重視這個差距,儘快採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舉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儘量避免給有特權的人物以可乘之機。”

然而眼下李星星所經歷的一切,正是鮑某論調的反面。“這樣一位深諳法律的專業人士,如果真的想要對李星星實施有計劃的性侵,難道會不知道如何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及如何為自己開脫?從智識和社會權力地位而言,他們的這段關係中都有很多不對等性。”李瑩解釋。

面對公眾輿論中現存的對於李星星在和鮑某關係中不確定性疑團中,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馮媛在針對此案的一篇公開評論中寫到“無論是‘養女’,還是‘戀愛’,無論母親出於何種緣由將女兒交給鮑某,無論其間是否有金錢或利益的交換,都不應影響我們看問題的角度。在年齡和社會地位都如此懸殊的情況下,在女方即使滿了14歲仍然未成年的情況下,發生和保持這樣的性關係,退一萬步說,即使不是性攻擊和強暴,也至少是對女孩的性剝削。這在一個講求公正、文明的社會中是應該消除的現象。”

馮媛在承認李星星所遭遇侵害的同時,不認同“受害人”這個名稱,而比較接受“親歷者”這個稱呼。“我們說她遭遇了、經歷了這樣極端的性別暴力,或許比較合適,但是一旦像李星星這樣的女性她開始向各方求助了,她就已經開始擺脫完全被動的地位了,大家應該更多意識到這些女性的主體性,為她的維權之路賦予更多能量。”

取證之難究竟何在?

李星星曾經在2019年4月自殺被救後向煙臺警方報案,並且提供了一些物證,如帶有鮑某精液的衛生巾。鮑某也曾一度被派出所民警採取了強制措施。

然而這次報案卻不了了之,很快鮑某從派出所出來了。哪怕是在輿論迭起的當下,鮑某仍未被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

律師界和公安界不少人士推測,出現這一情況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偵查工作進展有限,指認鮑某強姦行為的證據不足。”

而李瑩發現這些年來很多受害人都是在案發多年才開始求助,相關的證據早已滅失,無法再追究。

一位經歷了性侵的未成年當事人曾向李瑩回憶:在被性侵後,侵害者甚至語重心長地跟她說要好好學習,有文化很重要。

這樣的細節,在眾多向李瑩求助的未成年人的描述中時有出現——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施害者,往往是她身邊的熟人乃至親人。而在這樣的熟人性侵案件中,證明當事人遭遇到了暴力脅迫是很難的,因為在事發時大部分受害者一般都很難有當即明確的反抗舉動——暴力往往包裹著溫情的糖衣炮彈。

“所以對於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判斷,不是僅僅只要關注事發時是否有反抗。也應該考慮加害人是否存在權利控制關係,是否是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比如利用了自身優勢地位讓未成年人在案發時不知道、不敢或者不能反抗。許多未成年在事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疾病,比如李星星已經多次試圖自殺,這些事實也建議相關部門作為參考依據。”李瑩倡議。

常年活躍在反家暴、反性侵領域的社工萬飛有30年從警經歷,對於基層民警辦理此類案件取證之難深有感觸。

“這起案件涉嫌作案時間橫跨4年,涉及北京、天津、煙臺、南京多地,調查取證是一個巨大的工程。比如,即使當事人能提供鮑某的體液作為證據,但是鮑某也大可以辯解這是自慰時留下的,所以公安辦案的過程很複雜。雖然鮑某遭遇輿論譴責,但是警方要收集的不僅是證明鮑某有罪、罪重的證據,能證明他無罪、罪輕的證據也不能放過。”督辦過不少性侵案件的前法制警察萬飛分析。

“對於14週歲以上未成年女性的性侵案件,辦案警察不能簡單以發生了性行為來認定強姦罪,除了能形成鏈條的證據,還要查明前因後果和相關的法律關係。而在調查過程中,對於這類案件基層派出所很有可能從能力和經費上都難以堅持這種長期作戰。”萬飛舉了一個簡單的例子,僅從查證當事人雙方的網絡聊天記錄來說,這需要警方出差到這些社交平臺的數據中心去調取資料,查找雙方IP下的各類線索。但是眼下,公安機關每月需要調取網絡聊天記錄的詐騙案數量就不在少數,而此類性侵案件的證據鏈查證有時的確力不從心。

但是針對李星星的案件,從警察辦案的角度出發,萬飛認為首先要查明的是鮑某是否對李星星採用了法律上的脅迫手段,這也是以他對控告人是否負有監護、看護等特殊職責作為判斷基礎的。“從法律上而言,鮑某和李星星雙方都不符合收養條件,所以鮑某不可能是他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兩者到底是否存在事實上的監護、看護關係,也就某種程度上解釋了雙方的權力關係,在這起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男方為女方購置了什麼?有無單獨臥室?”

而馮媛也針對李星星的案件,提出了在詢問當事人時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公安機關應該更多地安排‘警察阿姨’而不是‘警察叔叔’來詢問女孩和做筆錄。女警官和女性報警者打交道至少心理上是舒服和方便的,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而言,很難想象得有多大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在遭遇性侵後再事無鉅細地對若干男性來回憶那一切……”

然而現實是馮媛身邊不少曾陪同女性報案或和報案女性有密切接觸的人表示,涉及性侵的報案做筆錄時,通常也有女警在,而這些女警非主要詢問者,甚至在整個過程中都不會說一句話。

性同意權年齡之辯

在李星星案件中,當事人在和鮑某2015年底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究竟是否年滿14週歲,一度成為了媒體爭相報道的焦點——在此前的公開報道中,根據李星星所述她當時並未滿14週歲,但是也有媒體報道當時李星星已經年滿14週歲,南京警方還曾專門去李星星老家核實並做了骨齡鑑定,均與不滿14週歲的說法不符。

為何要對“是否年滿14週歲”錙銖必較?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對於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而言,如果性關係發生在自願的前提下則可能不構成犯罪。這也成為了李星星案件中,鮑某的強姦罪罪名難以認定的原因。

李瑩說起自己以前代理的一個案件:幾位未成年人都遭遇了同一個成年人的性侵,同樣的案情,只有與案發時未滿14週歲的當事人發生的性關係被認定強姦,其他幾個超過14歲的受害者卻因證據不足,無法被認定為遭遇強姦犯罪。

李瑩一直主張將現行法律規定的性同意權的年齡提高,比如將界限定為16週歲甚至是18週歲。“16週歲在法律上是一個分水嶺,比如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如果從對未成年人嚴格保護的原則來說,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8週歲也是可以的,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性同意年齡都在16-18週歲這個年齡區間內。”李瑩說。

但是對於性同意權的年齡之辯一直存在多種觀點,最大的分歧在於提高性同意權最低年齡限制在有意保護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同時,也會影響一部分未成年人兩性交往中的權利。

萬飛說起過在自己所在縣公安局在2019年查證的3起強姦罪中,女性當事人均是未滿14週歲的,而男性則都已成年。儘管當時女方都曾經表述過“自己是在和對方自由戀愛”,但是因為其年齡都沒有達到性同意權的最低標準,涉案另一方均被法院認定犯有強姦罪。然而這些年裡他所負責審核監查的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女性的性侵案件認定卻困難重重。

國內性教育專家、性學博士方剛更習慣把“性同意權”表達為“自願性交年齡門檻”,他認為,確立14歲自願性交年齡的門檻,相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說是比較低的。他蒐集過各國的情況,法國、希臘、波蘭、瑞典等將這一界限設定為15歲,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西班牙、俄羅斯、新加坡等國把它定到了16歲,而土耳其、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等把界限定到了18歲。

在他眼中,法律規定的自願性交年齡越低,說明一個國家和社會越相信青少年的自我成長的空間,相應的也會給予足夠的力量推動他們的成長。因為法律肯定了在這個年齡限制以上的青少年可以培養具有自主思考、判斷、決定是否要發生性行為的能力。

同時他發現那些自願性交年齡比較高的國家,性侵併沒有因此少發生。這也說明,單純靠提高自願性交年齡,無法有效減少性侵的發生。因此在方剛的觀點裡,減少性侵,應該靠嚴懲性侵者,同時加強對青少年的性教育。

同時,他關注到加拿大的法律中,如果疑似性侵案件中雙方存在委託、職權或依賴與被依賴關係,自願性行為年齡門檻會提高。方剛認為,中國也可以在現有14週歲的年齡限制上,借鑑這一條款。

欄目主編: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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