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藤摸瓜補充起訴,監外執行期間再次販毒的他“栽”了

2018年11月,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檢察官在辦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時,發現數名癮君子的毒品都來源於一名“黃”姓上家。“是他嗎?”高度的職業敏感讓檢察官想起了數年前因販毒被判入獄,又因健康原因而採取監外執行的同名黃姓男子。在調取了相關資料後,檢察官立即對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嫌疑人展開訊問調查,最終確定此“黃某”即是彼“黃某”,且根據已知的犯罪事實,可以確定黃某有涉嫌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當月月底,吳興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黃某以涉嫌販賣毒品罪補充移送起訴。

自2018年5月起,長年吸毒的黃某雖因販毒被判刑,但因病監外執行,不思悔改的他為了“弄點東西自己吃,順便賺點錢”,決定重操舊業,再次販毒。通過“毒友”的牽線,黃某聯繫上了四川的一名毒販,在商量好了交易方式後,黃某考慮到自己處於監外執行期間不能出遠門,於是委託朋友李某(另案處理)、吳某前往四川代購,獲得冰毒700克,但在隨後的銷售過程中卻因純度過低屢遭“退貨”。為了把生意繼續做下去,黃某又從曾某(另案處理)、鄧某手中購買130餘克冰毒用作吸食及銷售。截止案發時,黃某累計販賣冰毒13次,共計800餘克。

在訊問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從案件證據和法律規定兩方面對黃某等人進行釋法說理。最終黃某等人放棄僥倖心理,表示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0年4月,吳興區檢察院以黃某、鄧某犯販賣毒品罪,吳某犯運輸毒品罪向吳興區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0年9月20日,吳興區法院採納了吳興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

轉自:浙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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