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不是“免除刑罰”的“避風港”

最近,将乐县检察院建议将乐县司法局提请法院对1名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不是“免除刑罚”的“避风港”

案情回顾: 杨某某因抢劫罪2018年8月7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8月21日起将乐县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不是“免除刑罚”的“避风港”

然而,就在杨某某矫正期差半年即将结束的2020年1月,杨某某出于兄弟义气,参与到一起聚众斗殴事件中,并于4月初被将乐县公安局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九日的决定,且其参与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都未曾主动将此重大事项向所在司法所及司法局报告。

对此,该院在审查将乐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征求意见函后,2020年4月20日向司法局发出对杨某某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的意见书。在司法局提请建议后,2020年5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杨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统计,2018年以来,司法机关对该县违反监管规定、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共发出6份收监执行决定书。除此之外,该县社区矫正对象中还有1人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68人次受到警告处罚,原因不外乎不假外出、人机分离、打架斗殴等,使得这些受处罚对象游走于被收监执行的边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同时,现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撤销缓刑、假释的五种情形: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的八种情形: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案例中的杨某某就因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不是“免除刑罚”的“避风港”

社区矫正不是“免除刑罚”的“避风港”

在此检察官提醒,身处社区矫正不等于就是完全恢复自由,还需要服从定期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监督管理规定,遵从外出请假、变更居住地审批、不违反禁止令等特殊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公、检、法、司、社区等指导下认真改过自新,将自己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不是为所欲为,违反法规,甚至重新犯罪。

总之,法律有温情的一面,社区矫正不是“免除刑罚”的“避风港”,切不可因为司法对你的格外开恩却不善待感恩,但有恶行,定招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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