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藤摸瓜补充起诉,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毒的他“栽”了

2018年11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数名瘾君子的毒品都来源于一名“黄”姓上家。“是他吗?”高度的职业敏感让检察官想起了数年前因贩毒被判入狱,又因健康原因而采取监外执行的同名黄姓男子。在调取了相关资料后,检察官立即对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嫌疑人展开讯问调查,最终确定此“黄某”即是彼“黄某”,且根据已知的犯罪事实,可以确定黄某有涉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当月月底,吴兴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补充移送起诉。

自2018年5月起,长年吸毒的黄某虽因贩毒被判刑,但因病监外执行,不思悔改的他为了“弄点东西自己吃,顺便赚点钱”,决定重操旧业,再次贩毒。通过“毒友”的牵线,黄某联系上了四川的一名毒贩,在商量好了交易方式后,黄某考虑到自己处于监外执行期间不能出远门,于是委托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吴某前往四川代购,获得冰毒700克,但在随后的销售过程中却因纯度过低屡遭“退货”。为了把生意继续做下去,黄某又从曾某(另案处理)、邓某手中购买130余克冰毒用作吸食及销售。截止案发时,黄某累计贩卖冰毒13次,共计800余克。

在讯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从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对黄某等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黄某等人放弃侥幸心理,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4月,吴兴区检察院以黄某、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20日,吴兴区法院采纳了吴兴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转自: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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